
嫖宿幼女罪應廢除
嫖宿幼女罪應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處罰措施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強奸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嫖宿幼女明明是比強奸罪更重的罪行,卻受到較輕的刑罰,非常不公平。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復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關于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時,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認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雖然對被告人進行了處罰,但也認可了幼女“賣淫女”的身份,這一標簽是對幼女的極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夠與社會各界共同推動全國人大法工委盡快立項廢除該罪名,如果一段時間內(nèi)該罪名依然未被廢除,最高人民法院會進一步規(guī)范該罪的適用。
惡法已被實際架空
在刑法中,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間存在自愿性交易,可能會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該罪多年來一直被指為“惡法”,不但罪名構成對受害幼女的人格歧視與污名化,而且成為奸淫幼女者的保護傘,給犯罪嫌疑人留下一道法律“后門”。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意見》第20條規(guī)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fā)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意見》這一條款最大限度地壓縮了嫖宿幼女罪的實施空間,使其近乎虛設,間接向社會表明了最高審判機關在嫖宿幼女罪存廢問題上的態(tài)度,這一態(tài)度實際上對立法機關形成了倒逼效應。
嫖宿幼女罪這種“惡法”早就該廢除了,一是在面對法律法規(guī)的落后或錯誤時,什么樣的糾錯程序是高效的?二是高效的糾錯機制會不會讓立法權形同虛設?無論如何,如果幼女受到性侵害,一定不能惡氣吞聲,要主張權利才是。必要的時候可以找律師。(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