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請求確認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無效
申請人趙小某的父親趙某某與母親韓某某1987年生下申請人,2002年4月經某某法院判決離婚。趙某某與被申請人葛某某是表兄妹,雙方同源于申請人的外祖父母,具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2003年3月24日,兩人對婚姻登記機關隱瞞真實情況,經某某區(qū)人民政府登記結婚,結婚證為xxxx字第xxxx號。2003年8月16日趙某某因病死亡。2003年9月申請人到法院申請宣告被申請人與趙某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為法律所禁止,應屬無效
趙某某與葛某某是表兄妹,雙方具有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屬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婚姻無效。趙小某作為趙某某的女兒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應予準許。葛某某與趙某某的配偶關系雖因趙某某的死亡而終止,但雙方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親屬關系永遠不會改變,故葛某某“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辯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7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趙某某與葛某某的婚姻無效。(2)收繳某某區(qū)人民政府xxxx字第xxxx號結婚證。
律師說法: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效力如何?
婚姻效力是指因婚姻關系的成立而產生的各種法律后果。目前,婚姻效力具有有效、無效和可撤銷之分。其中,無效婚姻,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包括:(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其中,第二種情形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婚配?!庇纱丝芍?,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是法律明確禁止的,應屬于無效婚姻。
以上就是對“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婚姻效力如何?”相關問題的解答。若需要進一步了解其他詳細信息,歡迎咨詢婚姻法方面的專業(y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