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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前輩,尊敬的各位專家和律師,因為我是最年輕的,雖然頭發(fā)比他們都白一些,而且我又不習慣坐著講話,所以我還是站著講話吧。我跟前排就坐的很多老師都一樣,都是站課堂出身的,所以站著講比較習慣。我是首次參加這個論壇,對尚權律師所過去是專做刑辨,而且在這個領域里面聲名赫赫,這個是早有耳聞的,但是尚權所組織的活動我是第一次參加。我昨天就到了,我不知道這個主題是關于刑事訴訟法發(fā)展的回顧。我昨天準備了一個稿子,連夜準備的,但是這個稿子不合用了,所以我也不帶上來,也不念了。
我想圍繞這個主題講一下,剛才樊老師已經講到了,我們第一部刑訴法是79年制定,96年修改刑訴法的時候,我跟樊老師都作為專家組成員參加了。但是96年這次修改,我認為當時有非常大的局限性。因為這次修改它主要是對庭審制度進行改革,也就是把過去法官依靠閱卷,在閱卷的基礎上形成預斷,然后再開庭,然后庭審走過場是必然的。這種狀況當時認為是很不好的,所以當時想通過庭審改革,解決這個法官庭前形成預斷,通過閱卷來形成一個先入為主的判斷,這樣一種情況要加以改變。在那種情況下,我們辯護律師怎么在庭上去說話都沒有用的,人家可以聽,也可以不聽,可以完全不聽,聽了以后,也根本不起作用。這種情況在80年代的辯護活動中,因為那段我參加的比較多,那是非常明顯的一個特征。所以96年因為想把庭審制度改成是控辨雙方當庭舉證,法官居中聽證,作出裁判這樣一種制度,但是當時這么改很艱難。檢察官要在庭上才舉證,這個事情不但檢察官不同意,公安也不同意,甚至連法院也不同意。為什么?公安和檢察是可以理解的,法院不同意是強調我現在的法官隊伍這個素質夠不上。
當年的統(tǒng)計,96年我們全國的法官有大專以上文憑,通過法律專業(yè)培訓的人或者說學法律出身的人才占23.5%,這是當時最高法院講的一個數據。他感覺到你控辨雙方當庭去舉證,我法官的素養(yǎng)又不夠,我多少基層法院的法官甚至連大專文憑都沒有,又沒有司法經驗,所以做不到,不敢接受。最后就弄了一個復印件主義,你的主要證據,復印件可以移送,這不是證據本身,你心中可以有點數。當時起訴狀主要是復印件這個東西可以移送過去,但是實踐當中并不是這樣做的。實踐當中五花八門,所有的都復印過去了或者都不復印,也不能解決法官庭前預斷和庭審走過場這樣一個問題。96年刑訴法就在這塊上有重大的變化。庭審相應的起訴制度有些改變,偵查制度有些改變,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就介入訴訟,但是不叫辯護人。而且我們看96年刑訴法偵查階段律師叫什么人是不清楚的,任何一種人都不叫,只是提供法律幫助,訴訟上連個名稱都沒有。也不叫法律幫助人,也不叫辯護人,叫什么?也不是證人,也不是鑒定人,也不是見證人,也不是其他那些訴訟參與人,叫什么?沒有頭銜,只有在起訴階段他才叫辯護人,才給這個名稱,而且很多訴訟權利也不到位,會見權、閱卷權這些東西都不到位。
96年的刑訴法,雖然庭審制度想突出來改一下,但是改了以后,施行的不好,起不到作用。12年這次修改,它也有很大的進步。就是剛才樊老師說的,憲法保障人權這個規(guī)定進去了,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這個進去了,還有很多,比如說檢查機關做的起訴書不能夠根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作為依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起訴意見書也不能根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作為依據,也強調判決不能依據非法收集的證據作為依據,這些都規(guī)定進去了。但是怎么保證能夠排除?很多東西還是不詳盡的。比如偵查中怎么排除,審查起訴怎么排除?在規(guī)定上還不是非常有力。但是它是一個相當大的進步,這個進步我們是看得到的。
但是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96年的刑訴法修改和12年的刑訴法修改,它都是一種部分的修改、局部的修改,只是修改的多和修改的少的問題,它都是重點修改,并沒有把刑事訴訟法這部法律從頭至尾,根據訴訟規(guī)律,以審判為中心這種理念下來進行全盤的修改。雖然在庭審制度這塊上它有很大的進步,包括12年因為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進去了,庭審要求證人要出庭,鑒定人要出庭,必要時候警察也要出庭,在舉證,在質證,在辯論這些程序上細化了一些。但是它就這塊突出了,整個訴訟的構架還是以偵查為中心的,所以雖然12年進步也很大,看起來是進步也很大,但是實踐當中是不是能夠這樣呢?也不盡然,有些地方可以,多數地方是不能夠做到法律要求的效果,沒有真正按照法律的實際來進行。關鍵問題是什么?因為它整個訴訟權利運行機制、訴訟結構還是偵查中心主義的,所以審判這塊稍微冒了一些,稍微前進了一些,它跟其他兩個部分,跟偵查、起訴的設計是不協(xié)調的,所以它做不到。
96年刑訴法修改以后,我個人對這個感覺比較強烈,所以2000年我通過寫一個文章提出,應該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這樣一個命題。后來感覺到光是提出這個問題還不行,2003年出了一本書,叫做《21世紀中國刑事程序改革研究》,這個改革研究重心就是講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大概50多萬字。這里邊有一個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法的建議稿,有386條,這個就是把原來的刑訴法重新結構上加以調整,搞成六編。比如第一編是總則,第二編就是證據,第三編就是偵查,第四編就是起訴,這樣下來,第五編就是審判,第六編就是執(zhí)行,把這個結構打散。因為偵查和起訴從我們現在的程序法這個情況來看,我們的程序制度在保障偵查和起訴的權利運用上是很充分的。保證辯護權的行使這方面的條文設計是非常差的,至少79年和96年是這樣,12年在這方面有相當的進步。但是是不是就能夠達到我們預設的立法效果呢?也達不到,因為它還不能夠叫做控辨的平衡,還不平衡,在偵查階段,在起訴階段,在審判階段,你辯護律師能夠行使的權利,還不能夠跟偵查權、公訴權相匹配。在這方面還處于弱勢,當然好得多。
但是我忽視了一個問題,03年搞這個設計的時候忽視了一個大前提,就是我們這種偵查中心主義的程序設計它的根源是什么?當時我是理想化的,我認為這個程序設計這樣搞了,以審判為中心這種訴訟制度它就可以建立起來。實際上這是一種理想主義,是空想,后來反復的考慮這個問題,認為我們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建立不起來,它的最根本問題是一點,就是我們法檢兩院它的憲法定位不落實。
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法院和檢察院和政府一府兩院是人民代表大會下面的執(zhí)行機關,因為人民代表大會,比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權力機關下面產生政府、法院和檢察院,這些領導都是由他來任命的。法院、檢察院對他負責并報告工作,從這個情況來看,最高權力機關下面的政府、法院、檢察院三家是人大這個國家權力機關的執(zhí)行機關。按照憲法的規(guī)定,這三個機關應該是平等的,一府兩院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一府兩院的地位應該是平等的,而且他們之間的分工也是非常清楚的,政府就是搞行政的,國家的內政外交、經濟建設這些都是他管,法院就是處理糾紛的,所有社會矛盾如果民間不能解決的,政府不能解決的,通過行政機關不能解決的,通過各種組織不能解決的,最后這矛盾弄到法院了,法院來解決,包括刑事的、民事的、經濟的、家庭婚姻的各種各樣的問題,最后由法院來解決。這塊也不小,另外一塊就是檢查機關行使的公訴權以及法律監(jiān)督權,這個公訴權是刑事訴訟法的授權,法律監(jiān)督權是憲法的授權,這兩個權是不一樣的。法律監(jiān)督權是個大權,是個高位性權力,而公訴權是一個下一等的權力,是國家認為公民犯罪了,對他提起訴訟。從分工來講,這三個機關的分工是非常明確的。
但是我們問題是什么?分是分了工了,這三個權力之間的制約不夠。這一點我下面再說一下,最重要的問題是兩院的地位并不一定是等同于跟政府一樣高。按憲法規(guī)定應該一樣高,但是它不是一樣高。在中國的現實狀況是從解放以后,可能一直到現在,當然現在好得多了。但是這個問題并沒有解決,在認識上沒解決,在其他方面也沒有很好解決。就是法檢兩院他是長時間好像等于政府的一個部門,好像是政府的一個下屬機構一樣,或者相當于政府的一個下屬機構,等同于政府的一個下屬機構,這個跟我們國家從解放以后過來這個過程有關。像江老師、儲老師他們老前輩應該都很清楚了,解放初期就是一個縣政府,縣政府下面有一個法制科,后來從分化出來,成立人民法院,原來法制科的科長就是法院的院長,所以他在縣里面這一級,這個科長就當了法院的院長,他的地位就是在縣長、縣委書記之下,開始就這么來的。后來成立檢查機關,檢查機關這個配置跟法院一樣,所以長時間以來,我們的法檢兩家從基層開始逐漸上來,差不多就等于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并不是像憲法規(guī)定的,一府兩院他的平等地位。
這個問題影響到什么?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為什么公檢法三機關會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樣一種關系呢?看成是平等的,為什么我們一提就是公檢法呢?因為你們三個是三弟兄,你是平等的,矮了一輩的法檢兩家,甚至公檢法這個提法也是非常流行,誰都不質疑他,法檢的地位降到跟政府部門下面。影響到刑事訴訟法這個法條的制定,還互相制約,還互相配合,不但是分工負責。我們真正要搞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我們現在就是從79年刑訴法到現在12年刑訴法里面有一個條文,三機關關系這個條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個條文就過時了,一定要取消,不取消,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來。所以我講,我們這個問題他大到一個法檢兩院必須落實他的憲法定位這樣一個問題,才談得上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真正搞成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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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我想多說兩句,我可能要把老師們沒有用夠的時間多用幾分鐘。前面的老師都沒有講到八到十分鐘,所以我就占他們一點時間,多說幾句。我們來公訴權,公訴權這種權是什么權?它包含兩個方面的東西,第一是實體性的權利,實體性的權就是偵查權。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我是代表國家,我要說某個人犯罪了,我既然要去告他說他犯罪了,當然我就有權利去調查他,你是怎么犯罪的,你犯了什么罪,我要收集證據,這就是公訴權必然產生的問題。我不但可以去調查,還可以去偵查。有些犯罪案件他通過一般調查是不能解決問題的,需要采用特殊手段去進行調查,這就是偵查。所以偵查權它是公訴權必然產生的一個延伸性權利、下位性權利、派生性權利,所以偵查權是公訴權的下位性權利。公訴權必然涵蓋偵查權,所以偵查權你不能太高。所以公訴機關、公訴部門或者偵監(jiān)部門對偵查權進行監(jiān)督,這是訴訟上的要求,這是防錯糾錯的要求,這是毫無疑問的問題。
公訴權另外一個權就是提起公訴的權,就是起訴權。這個權它是一種程序性權利,偵查權是公訴權里面的實體性權利,這個程序性權利是向法院去告某個人犯罪了,但是這個權利是有限的,它是一種司法請求權。我請求法院對這個人,我說他犯罪了,你來進行審理,進行裁判,所以公訴機關過去監(jiān)督法院也沒對,你公訴這塊不能去監(jiān)督審判,不存在互相監(jiān)督的問題。所以我們三機關這個問題,它這個關系,偵訴關系也需要調整,偵訴關系里頭不存在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樣一個問題,公安機關怎么去制約檢查機關?不能制約。也不能提分工,法律本身就應該調整,這個偵查權的歸屬在檢查機關,但是法律可以授權公安機關行使對案件進行偵查。除了檢查機關我自行偵查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我們可以這么來設計這個條文,但這樣一來的話,公訴權的歸屬和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的法律依據都有。這個問題理清了,公訴機關和偵查機關之間原來的三機關關系就應該是不存在的,應該重構。
訴申關系更應該重塑了,訴申關系也要調整。因為現在我們檢查機關如果跟法院要去互相配合,跟你刑事辯護律師配不配合?沒有說,審判機關他的中立性就有問題了,他去跟公訴機關配合,又不跟你配合,他怎么中立?訴訟的現代化、科學化這上面肯定是存在問題的,所以我們說審判機關他公正,如果要跟檢查機關去配合,顯然很難公正的。這個立場都有問題,我們講三機關之間的關系必須重構。首先就得解決什么問題呢?就得解決我們法律上怎么去理順這些權利關系,這個設計就要考慮。如果我們說法檢兩家的憲法定位清楚了,我們公訴權里邊偵訴關系理清楚了,訴申關系理清楚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就好說了。落實憲法對法檢這兩家的定位問題,是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我對我們現在黨十八屆三中全會特別是四中全會提出來的司法改革,就是要建立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方向,我個人是非常擁護,非常贊成的。
但是有一點問題,就是現在我們在搞司法改革的時候,我感覺到有一些重要的方面還不是按照四中全會這個要求在做。在我看來,四中全會關于推進法治國家建設這個決定,全面推進法治國家建設的這個決定,它里邊提出的司法改革問題不是一般的改革問題,不是司法機關內部的改革問題,也不是司法技術的改革問題。更不是司法權利再分配的改革問題,它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改革的問題。是什么?就是搞法治國家,搞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樣一個重大政治課題的突破口和一個關鍵性的決策。為什么?我理解這個司法改革,中央定的目標,它的最高價值目標是公正,它追求的價值目標是公正。達到司法公正,怎么才能達到呢?
他提了幾點意見,第一,就是要改革司法管理體制,要改革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再有就是司法改革管理體制這個東西不單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它是不能完全解決的,但是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這個問題就是刑事訴訟法修改可以解決的。比如司法管理體制問題它可能就要通過對人民法院組織法這些修改,一系列修改來解決。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就只有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改這個問題來解決。但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中央提出來要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來解決。我們講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這個問題,它實際上是中央要達到司法公正這樣一個改革目標的保障條件。司法公正,它才能引領社會公正,引領社會公正,才能建設法治社會,才能解決法治社會問題。再有一條,我們的法治國家怎么建立?我們的法治政府怎么建立?他說要把權力關到籠子里面,什么籠子?法的籠子。但是我們現在能夠把權力關到籠子里邊的法主要是什么?有兩個東西我認為是缺失的,第一個就是政府、法院和檢察院行使的三種權利之間,現在都是分別行使,但是三者之間的制約關系沒有。如果我們通過對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改革,同時又對各種權力怎么運行呢?做制度上的規(guī)定,這三種權利的互相制約關系建立起來,比如法院怎么制約政府權力?政府怎么制約司法權力?檢查機關怎么制約政府權力和法院權力?這個問題解決了,這個籠子橫向的法律籠子就編織好了。任何一個機關行使權力的時候,如果碰線了,如果違法了,都可能受到其他兩個機關的制約和監(jiān)督,橫向這個籠子就編起來了。
此外四中全會還提一個東西,就是要加強監(jiān)督,我認為監(jiān)督是缺失的,檢查機關的監(jiān)督沒干起來,干不了。為什么?他地位低了,他這個大權拿到手中用不了。所以我主張法律監(jiān)督權的行使,人大應該實化。比如說對憲法和法律執(zhí)行的監(jiān)督,對行政權行使當中是否依法行政的監(jiān)督,對審判權行使當中司法依法審判這個監(jiān)督,對公訴權行使的監(jiān)督,對政黨和社團是不是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它的監(jiān)督,你用一個法律監(jiān)督機構成立起來,把它實化,現在我們人大的立法權是實在的,決策權也是實在的,但是我們的監(jiān)督權是虛化的。過去搞的個案監(jiān)督不怎么樣,個案監(jiān)督也還商榷。但是如果我們的法律監(jiān)督多方面的,對政府、法院、檢察院都監(jiān)督起來了,可能縱向的這個監(jiān)督機構就建立起來了。還要有人機構執(zhí)行,就是檢查機關對口設立監(jiān)督機構,我行使公訴權這皮的人不去搞監(jiān)督,搞監(jiān)督這塊的人不去搞公訴,這兩邊分開,我搞監(jiān)督這塊對自己的公訴、偵查也進行監(jiān)督。我對口的是人口那些監(jiān)督部門了,因為你是人大的執(zhí)行機關,這樣可能我們的監(jiān)督縱向的這種籠子就搞起來了。
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監(jiān)督問題,如果我們這樣監(jiān)督,可能我們的司法公正也容易實現,權力腐敗問題也容易防止。我想我們這次司法改革它應該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個突破口,它應該是一個關鍵性的一步,一個步驟。這個步驟跟我們律師的工作是不是有關?相當有關。因為刑事辯護這塊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實現,如果我們在控辨審這三者關系里頭不能夠發(fā)揮它應有的作用,比如太弱了,人家不聽你的,你講的意見沒有價值,你不能夠很好的為當事人辯護,你就很難使法官在判斷這個問題的時候達到公正這樣一種效果。所以我們這塊是不能缺的,我們缺了就不行。這一點上面老師已經講的很清楚了,我說的太多了,對不起了。
我最后想送律師同志們四個字,我最近寫過一篇文章,這個文章發(fā)表在一個小刊物上,現在發(fā)大刊物發(fā)不了了,發(fā)小刊物。我講辯護律師他的職業(yè)精神是什么?四個字,叫做人心俠氣。孔子說仁者愛人,他這是從泛愛的角度說,我們應該愛所有的人,實際上他的精神就是對所有的人都公平。我們律師的人心是什么?我認為人心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是法律它所需要的公平,所要求的公平。我們的俠氣是什么?我們的俠氣就是不畏艱難險阻,堅持真理,爭取用我們自己的工作去實現法律所要求的正義。古代的俠士是用刀劍去維護正義,但是用刀劍他觸犯那個時候的法律,我們不是用刀劍,我們就是用法律為武器,去維護這個社會的公平正義。所以我們的正義性,我們的正當性,我們在社會里面的地位應該得到充分的肯定。但是就我自己感覺,我們尚權所在過去的工作當中,在辯護這個行當里頭,是有人心俠氣的。謝謝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