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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高樓大廈似乎成了發(fā)達城市的標配,但有的時候建筑物的增加和住宅高層化會危害相鄰住宅的采光、日照。這不,“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就因為妨礙了周邊一些居民家的采光被訴諸公堂,法院認定其侵犯了他人日照權,判賠10萬元。
前因后果
2004年,陳先生為父母購買了南京市厚載巷陽光閣小區(qū)某幢203室產權房。該房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條件好,正是看中這點陳先生才下決心購買的。2005年,由南京國資綠地建設的“紫峰大廈”開工建設,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廈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樓廣場一惻。“紫峰大廈”在成為南京新地標的同時,也與周邊市民引發(fā)了一些糾紛,主要表現在大廈妨礙了周邊一些居民家的采光,這其中就直接影響到陳先生家。
2007年5月,南京國資綠地通知陳先生父母及另三戶相鄰房屋所有權人,對“紫峰大廈”影響他們家庭采光問題進行協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各支付了補償款5萬元,但唯獨沒有陳先生家。后陳先生去找南京國資綠地交涉,但對方稱陳先生家符合日照標準,故拒絕了對其補償。2010年,陳先生的父母將南京國資綠地告上法院,但后來因故而撤訴。這之后,陳先生接替父母的維權行動,一直在找南京國資綠地交涉,但對方就是不給明確答復。無奈之下,陳先生于今年5月將南京國資綠地告上南京市鼓樓區(qū)法院,稱被告建設的“紫峰大廈”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權,主張被告一次性補償其損失10萬元。
法院認為,“紫峰大廈”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時間減少至國標以下,對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勢必會造成有形或無形的影響,侵犯了原告的日照權。最終,法院支持了原告索賠10萬元的全部訴訟主張。
何謂日照權
1、日照權的概念
日照權,是指公民享有照射自然陽光不被遮擋、能夠滿足采光及其他與自然陽光相關的能滿足人類生存必須的權利。日照權是業(yè)主居住權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任何相鄰業(yè)主,均不得改變現狀或改變現狀后影響他人的采光。
2、日照權與相鄰權
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或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日照權屬于相鄰權的一種。
3、日照權與采光權
從理論上講,采光和日照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采光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獲取適度光源的權利。采光中所指的“光”,一般指自然光,也可以是非經人工中介的反射光和透射光。日照則是指不動產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享有的太陽直射光。二者均屬于不動產的相鄰關系范疇,在司法實踐中,也常常將它們統(tǒng)一稱作“采光權”、“日照權”或者“陽光權”等。
日照妨害的法律規(guī)制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钡摲ú]有對相鄰不動產之間應保持的距離、構成妨害采光和日照的要件以及妨害的法律責任構成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但該法條不僅會使人覺得“只要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即使采光和日照,法律也不保護”,而且,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侵犯后應當如何處理,缺乏可操作性。
日照侵權的認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鄰建筑物采光低于國家日照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qū)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GB50180-93)》(下稱《規(guī)范》)的規(guī)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qū)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p>
2、采光雖合乎國家日照標準,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鄰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標準,亦屬侵權。
日照侵權的賠償
1、賠償與補償
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低于《規(guī)范》規(guī)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高于上述標準的,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2、 賠償內容和原則
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采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于陽臺、廚房、廁所等則不應計算在采光面積內。
在“南京第一高樓”被訴侵犯他人日照權一案中,主審法官武加慶說,生命離不開陽光,陽光不僅于生命而且對健康也是十分重要。城市要發(fā)展,高樓要建造,但公眾的日照權、亦即“陽光權”更要保護。正因為如此,國家和地方才出臺了相關鋼性標準,而這些鋼性標準,也恰是法院判決所要考量的依據。正是基于該理念,結合涉案房屋日照減少程度,以及日照減少對原告家庭生活、人員健康、房屋價值等的影響固素,法庭認定“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侵犯了他人的日照權,并支持了原告的10萬元索賠主張。(來源:法邦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