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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葉璇男友“小默先生”情史被扒,有人曝出他在和前女友交往時腳踏幾條船。對此,葉璇和男友雙雙在微博發(fā)聲,痛斥造謠者,表示將采取法律手段維權,言稱:每一個公民都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造謠誹謗者是誠信社會的公敵。
葉璇,國內知名的女演員、出品人、制片人、編劇,娛樂圈高學歷女藝人的代表。今年六月,名為“小默先生”的網友在微博曬出與葉璇的合影,隨后葉璇也大方承認戀情,兩人一直不斷高調秀恩愛。但是最近“小默先生”卻陷入了劈腿風波:某八卦公眾號爆料稱這位小默有可能“腳踏多條船”,引用的證據來自小默的兩位前女友。隨后小默猛然反擊,用“新證據”力證此事乃前女友炒作,但廣大網友卻不買賬。葉璇作為小默的現任女友,在微博公開表示力撐男友,并將矛頭對準了兩名“前女友”,認定她們“造謠誹謗博取同情關注”。部分網友甚至質疑葉璇“情商低”,但葉璇表示,“我能夠理解一個女生失戀后的心情,但也不能縱容這些虛假信息的傳播”。同時葉璇和小默決定采取法律手段維權,目前已去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
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是誹謗行為。而像葉璇、小默這樣遭受虛假信息誹謗的事件每天都在發(fā)生。很多明星選擇沉默,但有的明星卻堅決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先前鄧超就“出軌門”起訴三名新浪博主,唐嫣起訴網絡用戶“關愛八卦成長協(xié)會”誹謗等。事件會過去,但關于明星誹謗的法律問題的討論卻不會停止。
一、誹謗——名譽侵權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害名譽權的方式之一就是誹謗,即捏造并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并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誹謗的主觀狀態(tài)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一旦被認定為誹謗,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二、情節(jié)嚴重的誹謗行為構成誹謗罪
(一)構成誹謗罪的條件
1、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散布捏造事實,并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
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于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1)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2)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2、情節(jié)嚴重。
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1)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二)不告不理
1、《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構成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2)引發(fā)公共秩序混亂的;
(3)引發(fā)民族、宗教沖突的;
(4)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6)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7)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三)構成誹謗罪的處罰
1、構成誹謗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犯罪,為其提供資金、場所、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四)司法協(xié)助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公民具有言論自由,但是自由是相對的,謹守道德底線,不得隨意誹謗他人,否則可能面臨受害者的民事起訴甚至刑事追究。而權利的確立在于行使,受害者也要積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將法律條文束之高閣,不要讓語言成為一把不受控制的尖刀,肆意侵犯自己的名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