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雨(北京市尚權所律師)發(fā)言:
我們所在2007年為了有業(yè)務,公開免費做死刑復核,搞了兩年,做了幾十件死刑復核案件,從今年開始所里專門任命我牽頭大力開展死刑復核業(yè)務,我在這表示對領導的感謝。當前情況下律師最大作用要幫助律師嚴格適用死刑,我本人對死刑問題充滿了興趣,這幾年做了一些研究。下面說幾點我自己辦案中的感受,很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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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前面有很多老師提到這個問題,實體法都比較具體,中院高院抽調上來的經(jīng)驗豐富理論高深的專家型法官,據(jù)說都有博士學位,按我實務中辦理的經(jīng)驗,見到法官之后法官往往最關心的是你有沒有新觀點,原來你一審二審是說過的,就不看了,這樣對咱們造成一個挑戰(zhàn)。還有一個在于死刑復核中涉及到的很多問題,當然也是刑法中常見的,本身很多會議紀要就是死刑復核的起草的,這種情況下要跟他講武漢會議紀要某條我認為應該怎么理解,人家法官心里就會笑那就是我寫的,小樣你還問我怎么理解。我個人的觀點是多從程序法方面發(fā)掘對咱們有利的辯護觀點,當然不是說最高法院的法官程序法差,肯定比我學得好。程序法方面很多規(guī)定首先不是咱們起草的,這樣大家就站到一條起跑線,公安機關辦案程序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guī)定,實務犯罪檢察院有詢問實務罪犯全程錄像的規(guī)定,司法鑒定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司法鑒定程序規(guī)定。常規(guī)辯護和專業(yè)性辯護的問題,我理解常規(guī)辯護里最重要的比較常見的,有一個人被殺原則上就判死刑,毒品案件,今年的武漢會議紀要原則上規(guī)定一起毒品案件判一個死刑,如果能發(fā)掘出對你這個被告人有利的把他的責任降下來的理由,很可能就能救他的命。
關于專業(yè)辯護這個問題,我還是以毒品犯罪為例。毒品犯罪中由于本身案子的特殊性,涉及到很多法律之外的知識點,曾經(jīng)聽公安系統(tǒng)的研究毒品專家說過,他認為起草的毒品會議紀要從他們角度來看是瞎寫。一個著名的案子,劉招華法庭上給自己辯護,他的觀點把法官搞暈了,我認為他的說法有道理。毒品的辯護在毒品的封存、提取、送檢、檢驗方面都有專門的規(guī)定,差之毫厘謬以千里,我們要尋求對他有利的辯護觀點,應該可以更容易讓法官聽進去。剛才李律師談到調解的問題,這個問題說起來很俗套,一審二審都涉及到這個問題,但是恰恰是這個最為俗套的問題在死刑復核尤其是人命案件中是最管用的,別的方法不一定管用,但是調解只要調成了,只要不是特別惡意的案件,人命基本就保住了。我經(jīng)常讓被告人家屬盡力調解,只要調解成功不請律師都行。
我說的東西都在論文集里,245頁,我就說這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