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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明確規(guī)定: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立功,應當根據(jù)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中是否確實起到了協(xié)助作用。如經被告人當場指認、辨認抓獲了同案犯;帶領公安人員抓獲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為有關機關掌握或者有關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線索,抓獲了同案犯等情況,均屬于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應當認定為立功。
在實踐中,對于被告人利用電話保持與毒品上下家的聯(lián)系,穩(wěn)住其他被告人的行為,可否認定為立功存有爭議。可以認為,不管協(xié)助作用大小,只要被告人在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過程中起了積極促進作用,就應當認定為立功。因為刑法僅規(guī)定了協(xié)助抓捕型的立功,并沒有將協(xié)助作用大小作為立功成立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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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并非所有立功都要在量刑時予以從寬考慮。刑法將立功規(guī)定為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目的,在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同時提高打擊犯罪的效率,節(jié)約國家的司法成本,但不能使立功制度成為某些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人逃避嚴懲的工具。對于從犯檢舉主犯的,符合立功條件時,應當從寬處罰;但對于“老板”檢舉“馬仔”或者他人犯罪的,則不能一概而論,應該視主犯在全案中的地位、作用和立功情況,區(qū)別處理。
如果毒品數(shù)量不是很大,原則上可從寬處罰;如果數(shù)量很大,如數(shù)十公斤以上,可以不予從輕處罰;如果有重大立功,可以根據(jù)案情從輕處罰或者判處死緩。因為此類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且多能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檢舉其“下家”、“馬仔”。否則,立功制度就會被某些被告人惡意利用,成為他們逃避嚴懲的“綠色通道”。
同時,如果對這類被告人因其有立功表現(xiàn)便從輕處罰,客觀上社會效果不好,不利于從源頭上打擊毒品犯罪。對于落網的大毒梟,要盡可能嚴懲,即使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只要不是“應當”從輕情節(jié),原則上都不從輕處罰。當然,如果被告人具有法定的“應當”從輕處罰情節(jié),則應在量刑時予以體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