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12月31日上午,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母親趕到內(nèi)蒙古高院,領取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內(nèi)蒙古高院將向呼格吉勒圖家人支付國家賠償金205萬余元。
錢再多也換不回孩子
據(jù)了解,此次國家賠償?shù)木唧w項目及金額為: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1047580元;支付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12041.40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共計2059621.40元。
對于國家賠償金的數(shù)額,呼格吉勒圖家人均表示理解并接受,父親李三仁及母親尚愛云稱今后將不再上訪,只想過上普通老百姓的平安日子。在談到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時,尚愛云表示:希望能按照國家的法律進行處理,哪個環(huán)節(jié)、哪個人違法違規(guī)、犯了哪個錯誤,都應該站出來承擔,畢竟咱們國家是講法律的。
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確定?
《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3項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本案中,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死刑,這對其親屬所造成的精神損害無疑是極其嚴重的。內(nèi)蒙古高院表示:鑒于該種特殊情況,決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該數(shù)額的確定是綜合考慮到了國家賠償所蘊含的救濟損害和撫慰創(chuàng)傷,按照符合法律規(guī)定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予以協(xié)商和決定的。
為何有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
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因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shù)?,若屬原判死刑已?jīng)執(zhí)行的情形,侵犯的不僅包括生命權,也包括死者生前被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雖然呼格吉勒圖生前受到羈押的時間不長,但呼格吉勒圖生前被羈押的60日,是對其人身自由的侵害,所以依法應當予以賠償。
人死不能復生,遲來的正義終究無法彌補心靈的傷痕。雖然呼格吉勒圖的家人得到了205萬余元,但國家賠償?shù)腻X那是納稅人出的,來自于大家,這公平嗎?希望國家賠償法以后能夠完善對責任人的追償,讓責任人承擔一部分賠償比例,為自己曾經(jīng)犯下的錯真正負責。(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