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冬季已至,北方已進入了采暖季。隨之而來的,是連日不去的霧霾,因霧霾而導致的航班延誤,也成了北方城市不得不說的痛。
航班延誤險倍受歡迎
“霧霾季”出行,延誤險已經(jīng)成了出行的“標配”。延誤險之所以被廣泛熟知,是因為此前有媒體報道,在航空意外險中通常附加著一份并不被重視的航班延誤險。隨著雷雨季節(jié)的到來、霧霾天的頻繁出現(xiàn),航班延誤險的需求也越來越高漲。航班延誤險也不再只是簡單的一份“附加”產(chǎn)品,而越來越多地成為一款主險產(chǎn)品。
雖然很多航意險中都附帶航班延誤責任,但是動輒五六個小時的理賠門檻,保險消費者想拿到賠償也并不容易。因此,很多保險公司也陸續(xù)推出了專屬的延誤險產(chǎn)品。有乘客表示,自己已經(jīng)獲賠了1萬多元,而且延誤險的理賠過程非常方便,只需提供身份證、機票、投保單據(jù)等,并不需要任何發(fā)票。
延誤險應注意免責條款
不過,對于延誤險,有些事項還是應多多注意的。首先,延誤險最晚要在乘機前1-2天購買,當天不可購買,保險公司在機場所設柜臺往往只銷售航空意外險,并非延誤險。而且,目前大部分延誤險在理賠過程中都需要提供紙質登機牌或電子登機牌,并要求座位已確定。所以,乘客應提前選定座位辦理登機牌,以防航班取消,不滿足理賠要求。
最后,保險條款中“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部分也要注意,有的航班延誤險未將因航班計劃、運輸服務等延誤列入保障范圍。此外,還需看準航班延誤的計算方式,避免“空歡喜一場”。
保險責任免除有何規(guī)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這條規(guī)定目的雖好,但在保險實務中卻難以操作。實踐中,保險公司通常已經(jīng)事先擬訂好了標準合同,投保人要么接受,要么走開,只能或多或少地屈從于保險公司提出的合同條款和那些經(jīng)常被人模糊理解的合同條款。投保人在維權時,很難用證據(jù)證明保險人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以致于讓保險公司鉆了法律的空子,“免除”了賠償責任。(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