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熱戀中,男方經(jīng)常會送女方的一些財物以表達喜愛之情,然而因各種原因?qū)е伦詈蠓质值?,送財物的一方在糾結是否能要回當初送的一些財物呢?而接收財物的一方認為既然是送了,就不應該要回,更不需要返還。到底孰是孰非呢?海南的一對熱戀男女就碰上了這樣的事。
對于戀愛中男方所送女方財物的性質(zhì)問題,是一般的贈與行為還是為了達成婚約而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行為?下面筆者就針對本期話題所體現(xiàn)的法律問題做簡單的分析。
1、男女雙方是通過別人介紹認識,交往一段時間后,雙方確立了戀愛關系。而在戀愛這種非一般的關系中,男女雙方互贈禮物可以小到生活日用品,大到生活中的奢侈品,包括金銀首飾等之類,但這種行為應認定為贈與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58條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贈與的合同。本案中,男方送給女方小轎車作為生日禮物,并已交付女方使用且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因此,該贈與合同成立,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2、贈與人不能隨意撤銷贈與行為。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對于非公益性的贈與行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chǎn)的權利轉(zhuǎn)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贈與人都可以撤銷贈與。但本案中不涉及上述幾種情況,因此,男方不能撤銷贈與。
3、本案中,男方稱送車給女方是一種婚約,具有彩禮的性質(zhì),但其并無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因為按照習俗,如果雙方形成婚約,給付彩禮,須通過親戚朋友或者媒人見證,而本案中,男方并無證據(jù)證明其送轎車是作為彩禮給付。根據(jù)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具有以下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具體到本案,男方無法證明汽車屬于彩禮性質(zhì),并且雙方贈與關系已經(jīng)成立,因此法院會判決駁回其訴求。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男女雙方在戀愛中互相贈與的財物應是互相欣賞互相取悅的一種表現(xiàn),都是理性的行為,當財物送出并且已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已經(jīng)形成合法的贈與行為,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因分手或最終沒有走到一起而要求返還。只有具有彩禮性質(zhì)的財物,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陳學娟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