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男方與女方經(jīng)人介紹認識,男方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給予女方彩禮,但兩人之后未能登記結(jié)婚,女方是否應該將男方給的彩禮返還給男方?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2013年5月,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經(jīng)邵某介紹相識。2013年7月13日,通過證人邵某,原告給付被告現(xiàn)金40000元及首飾四件作為訂婚的彩禮。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兩箱酒、兩條煙、兩盒茶葉、幾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記結(jié)婚,被告也未將上述彩禮退還。為此,原告訴至法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當庭將首飾四件退還原告。
法院判決:沒有登記結(jié)婚,彩禮應當返還
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后雙方未能登記結(jié)婚,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被告應當予以退還。證人邵某是原、被告雙方的介紹人,給付彩禮的過程證人也實際參與,且證人與原、被告雙方均無利害關系,其證言可信度較高,并且證人陳述的情況也符合本地的風俗習慣,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予以采信。證人高某的證言與證人邵某的證言,并不矛盾,也印證了原告存在訂婚給付彩禮的事實,因此對其證言法院亦予以確認。法院認為,證人邵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xiàn)金40000元,該4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后來又給付被告2000元用于購買衣服,但沒有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因此其要求退還該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jīng)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3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fā)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決被告趙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退還原告張某某彩禮款40000元,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沒有登記結(jié)婚,彩禮是否應當返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件。原告與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原告按照當?shù)仫L俗習慣給予被告彩禮,但原告與被告之后未能登記結(jié)婚。彩禮雖具有贈與的外觀,但法律后果與普通的贈與卻大相徑庭。被告關于原告給予其彩禮的行為為贈與行為的抗辯,是不被支持的。在本案中,證人邵某出庭作證只證明原告給付被告現(xiàn)金40000元,該40000元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原告。原告主張后來又給付被告2000元用于購買衣服,但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jù),因此其要求退還該2000元,于法無據(jù)。被告已將首飾退還原告,原告也已經(jīng)接受,因此原告主張的首飾錢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還。原告要求退還購買物品的價款3000元,沒有提供購買物品的發(fā)票,所購物品價值不能確定,因此被告也不需退還這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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