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公款還私債
根據網易新聞報道,2016年底,何玲娟被聘為成為銀川市金鳳區(qū)萬達購物中心某專賣店的店長。根據公司規(guī)定,當天營業(yè)現金收入大于3000元的,店長應將收入的現金存入公司指定賬戶。但何玲娟一直未按規(guī)定將營業(yè)款存入公司指定賬戶。
2017年2月13日,該公司負責人發(fā)現何玲娟侵占公司錢款的事實,遂到公安機關報案。經查,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2月期間,何玲娟利用管理公司現金營業(yè)款的便利條件,先后侵占公司營業(yè)款共計12萬余元。其中11萬余元用于歸還個人借款,1萬元用于平時消費。歸案后,何玲娟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p>
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因而是特殊主體。具體而言,包括:
(1)非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包括董事、監(jiān)事、經理、負責人、職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他們或者有特定的職務,或者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務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而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實踐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般職員和工人,包括合同工和臨時工,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而僅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而沒有確立勞動關系的從業(yè)人員,不是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綜上,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yè)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問題建議您咨詢法邦網專業(yè)刑事律師,為您排憂解難。
(付鳳鳴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