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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每天工作12小時
王師傅是西影路蘭清苑小區(qū)的保安,去年被辭退了。因為不滿公司的加班規(guī)定拒簽勞動合同就被解雇了。
57歲的王師傅說,2013年他到該小區(qū)當保安,2014年12月3日因不滿工作時間長、公司不按規(guī)定給員工交“三金”等問題拒簽勞動合同被辭退。他說,他們每天工作12個小時,一個月只休4天,公司也不給他們交“三金”,他一直和公司交涉這些問題,去年夏天,物業(yè)公司辭退的幾名員工申請勞動仲裁后,物業(yè)公司開始和員工簽合同。
2014年12月,因之前反映的問題沒解決,王師傅拒簽勞動合同被物業(yè)辭退。物業(yè)公司拖欠他1個月零3天的工資,理由是他沒辦理離職手續(xù)。對于員工反映的問題,該物業(yè)公司姓董的總經理說,王師傅是因拒簽勞動合同離職的,拖欠1個月工資沒給是因他手續(xù)沒有辦完。其他4名保安是去年夏天因為打架事件被辭退的。至于工作時間,她說,目前小區(qū)有18名保安,有的是兩班倒,有的是三班倒,根據崗位不同工作時間不同。
保安拒簽勞動合同
知名勞動律師楊帥提示,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小區(qū)保安也是勞動者,公司應該和其簽訂勞動合同并且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給勞動者上保險,使勞動者享受到應有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