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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領導怕熱拒下車救人
撞人領導怕熱拒下車救人,讓這倆領導被輿論譴責。車輛在撞人后司機負有救治被害人的法定義務,更不用說撞人的是一輛警車。那兩位領導竟然因為怕熱而不下車救人,置人命于不顧,簡直是侮辱了他們所坐的那輛警車。
據(jù)悉,在8月5日中午12點左右,河南濟源市一輛車牌號為“豫UD001警”的司法警車撞人后,司機下車救人并撥打急救電話,但后排座位上倆“領導”怕熱拒不下車救人,被數(shù)十名群眾圍堵指責。雙方僵持半個小時后,兩個所謂的“領導”被圍觀者“請”出警車,其中一人下車后奪路而逃。目前,警方正在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調(diào)查。
行政不作為的責任
從理論上,行政不作為可以構(gòu)成行政侵權,并應當承擔行政侵權責任。但是中國《國家賠償法》關于行政賠償中,并未明確規(guī)定行政不作為造成相對方損害的行政賠償責任。由于行政侵權責任的構(gòu)成要件中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法律規(guī)定,在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違法的行政不作為可否構(gòu)成行政侵權責任便成為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從法律規(guī)定看,《國家賠償法》并沒有完全排除行政不作為的侵權賠償責任??梢哉J為《國家賠償法》中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包括了行政不作為違法。從立法原則可以推定,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是導致行政侵權的重要的行為方式,不應當也不可能將違法的行政不作為排除于行政侵權責任之外。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中規(guī)定:由于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這一司法解釋雖然針對公安機關,但一定程度地彌補了《國家賠償法》立法上的不足。從國外情況看,凡是建立了行政賠償制度的國家,沒有完全排除不作為違法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如根據(jù)美國的《聯(lián)邦侵權賠償法》規(guī)定,美國的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不僅及于政府官員的違法作為行為,而且包括其不作為行為。例如,在公共場所發(fā)生打架斗毆事件,警察在場不加制止,警察局對其造成的傷害或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