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罵村民“爛人”官員被停職
去年12月30日,廣宗南街村民曹旭軍因對村委會發(fā)放救濟款標準不透明,向廣宗鎮(zhèn)黨委書記田建莊致電詢問,兩人發(fā)生言語沖突。曹旭軍女兒說,當天田建莊帶領鎮(zhèn)政府30余人驅車找上門,將父親打傷,扔進車后備箱帶到派出所。曹旭軍被打傷住進了到重癥監(jiān)護室。
涉嫌打人的廣宗鎮(zhèn)黨委書記田建莊告訴媒體,自己沒打人,“這是個爛人,我打他干啥?”
1月3日晚,廣宗縣委宣傳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廣宗縣領導針對村民涉嫌被他人打傷一案,研究決定:停止田建莊的廣宗鎮(zhèn)黨委書記職務。同時,廣宗縣紀委也已正式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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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職不是行政處分
根據(jù)《公務員法》第56條,對于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公務員可以給予的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由此看,“停職檢查”并不在行政處分之列。停職,是指暫時停止其履行的職務,接受調查或者審查。嚴格來說停職檢查還不算處分,還屬于檢查階段,怎么處分,是檢查之后的事。停職檢查是對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一種形式。
根據(jù)《公務員法》第57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jù)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機關和事業(yè)單位各類工作人員在停職審查期間,遇國家規(guī)定調整工資(含調整標準、晉升工資檔資和級別工資)時,其工資調整暫緩執(zhí)行。待審查結束有結論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未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紀律處分的,按國家規(guī)定予以補調和補發(fā)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