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媒體曝出了東莞市中級法院的一份判決書,其內(nèi)容顯示,某社區(qū)居委會主任鄧某在任職期間收受包工頭莫某某4萬元好處費,案發(fā)后,鄧某向偵查機關退繳了400萬元。如今,4萬元贓款被上繳了國庫,可是這余下的396萬卻沒有予以沒收。
貪腐案“退多查少”之病態(tài)
其實,類似的“退多查少”案多有發(fā)生。去年4月,深圳某局長許某某被控收受賄賂款35萬元,結果主動退贓100萬元,最后相關單位退還65萬元。去年8月深圳市某執(zhí)法大隊隊長張某某涉嫌受賄,也主動退贓90萬元,但卻被指控受賄人民幣19萬元,此后多退的贓款亦被返還。如此一致的處理說明,對于貪腐案件,司法也存在“多退少補”的慣例。
一些官員遇到調(diào)查時為何會“多退錢”?難道是受賄次數(shù)太多,對受賄究竟有多少確實記不清了;還是貪官和其家屬在受賄案發(fā)后無法通氣,一些貪官不承認的受賄款其家屬倒承認了?當然,也不排除,貪官的記性或者認識出了問題,把違法違紀收入都當成犯罪所得,且多交也是為顯示積極退贓請求寬大處理的態(tài)度。
貪官多退不能疑案從無
無論出于什么原因,有一條可以肯定,那就是誰都不可能把自己合法獲得的辛苦錢作為違法犯罪所得交上去。官員們都清楚,受賄數(shù)額越大,犯罪情節(jié)就越嚴重,受到的處罰就越嚴,貪官不可能自己“追求”嚴懲。所以,貪官多退的錢款,即使不是受賄所得,也極可能是“贓”款,只是如何追查和定性的問題。
檢察機關是查處貪污賄賂案件的專門機構,應該有足夠的水平和經(jīng)驗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平時對于有腐敗線索的風吹草動都會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更不要說是已經(jīng)浮出水面的“贓款”了,不去深挖查找,輕易來個“疑案從無”,那就有司法懶政之嫌。
多退款項理應說明來源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差額部分要予以追繳。也就是說,如果司法機關在窮盡偵查措施后,仍然無法證實多退錢款系犯罪所得,則應責令被告人說明來源。
對于被告人無法說明來源,且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上的(司法解釋要求),應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對多退錢款予以沒收。當然,如果數(shù)額在30萬元以下,則作為違紀案件,交由相關部門處理。被查官員多退“贓”款不是個別現(xiàn)象,司法機關萬萬不能草率對待,更不能讓公開審判留下如此大的一個問號。(法邦網(wǎ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