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七:河南投資擔保公司非法集資
2011年7月,被告人李智勇從他人處購得未辦理融資性擔保機構經(jīng)營許可證的河南中達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同年7月至11月,李智勇以中達公司為擔保人,假借寶隆能源(河南)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借款名義,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5.2億余元。集資所得款項除1736萬元用于投資經(jīng)營外,主要用于歸還個人借款、購車、購房等支出,致使1.7億余元集資款不能兌付。
2010年3月至2011年7月,被告人張俊義、李新生、曹夢華單獨或共同以其實際控制的河南隆達、河南誠泰、河南千金等投資擔保公司為擔保人,以自己控制的河南隆陽商貿、河南藍銳商貿等實體公司為借款人,以高息為誘餌,采用簽訂借款合同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集資5億余元。被告人集資所得款項除少量用于煤炭經(jīng)營外,主要用于個人購買房產、汽車和揮霍性消費等用途,致使1.3億余元集資款不能兌付。
經(jīng)河南省鄭州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上述兩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智勇和張俊義的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其他被告人被判處一年零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日宣判的還有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胡華琴、饒士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的被告人任羅聚和被告人孟忠煥等兩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涉案被告人分別依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五年至七年零六個月不等的刑期。
上述投資擔保公司涉及非法集資的被告人均以擔保(投資)公司為依托,以承諾還本付息為形式,大肆直接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被認定為集資詐騙的被告人,均存在將吸收的資金用于個人購房、購車、肆意揮霍等行為事實,真正用于生產經(jīng)營活動的資金數(shù)量極少,與籌集資金規(guī)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極具誘惑性、欺騙性,造成損失極其慘重,教訓十分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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