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杭西民初字第****號
原告:陳**。
委托代理人:朱**。
被告:何**。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杜**。
原告陳**訴被告何**、杜**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杜平,被告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訴稱:陳**與杜**系夫妻關系,兩人于2005年7月2日登記結婚,并育有二女。結婚后杜**對婚姻不忠,自從2010年10月份在朋友聚會時與何**相識后,雙方很快發(fā)展到情人關系。杜**為取悅何**,背著原告擅自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何**,經原告查詢得知杜**從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擅自將607.8745萬元多次通過銀行轉賬等形式給付何**,何**用此款購買了房屋和汽車等奢侈品消費。原告得知后要求何**返還上述錢款,遭到何**的拒絕。原告認為,杜**背著原告擅自將巨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何**,何**取得上述財產有違法律和道德,應當認定為無效并予以返還。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確認杜**擅自贈與何**607.8745萬元的行為無效;2、何**返還杜**擅自贈予的607.8745萬元給陳**;3、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何**答辯稱:1、原告主體不適格。本案案由是贈與合同糾紛,合同具有相對性,原告不是合同當事人,故原告無訴權;2、對款項金額和性質有異議。600余萬元計算錯誤,有一筆50萬元是重復計算。部分現金已由兩被告共同消費,部分何**已返還給杜**,何**也替杜**轉賬給他人,其余部分現金是杜**對何**的損害賠償款。杜**是購置車輛給何**,不是將相應現金給何**,故即使要返還也是返還車輛,而不是車輛現金價值;3、原告要求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無法律依據。本案不屬于合同法52條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情形?,F金不記名,不同于其他不動產和動產,誰占有誰所有,杜**將自己占有的現金轉給何**,該現金的來源和合法性,何**無權利和能力進行審查。杜**對何**的損害賠償款是原告和杜**共同支付的,最后一筆還是原告親自支付的,故原告對兩被告的金錢給付是清楚的,不存在不知情;4、杜**隱瞞未離婚的真相,與何**發(fā)展戀愛關系,對何**造成了精神傷害,何**保留要求賠償的權利;5、即便無效,對無效的法律后果也有異議。應當是部分無效,而不是全部無效。提出返還主體應當是杜**,而不是原告。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被告杜**答辯稱:其于2011年10月21日左右通過朋友介紹與何**認識,雙方是情人關系。何**知道杜**有家庭。其為了討好何**,為何**買房買車,這些都是贈與。其還幫助何**弟弟參軍上軍校。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要求何**返還錢款給原告。
原告陳**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結婚證、戶口本,證明原告與杜**系夫妻,育有兩女。
2、銀行轉賬付款憑證,證明杜**擅自將548.08萬元匯入何**銀行賬戶。(打款對象都是何**的銀行賬戶,最后兩筆打款賬號雖然是原告的銀行卡,但一直是杜**在使用)。
3、2013年4月3日個人業(yè)務申請書和手機信息、2013年4月2日協(xié)助凍結存款通知書,證明原告的銀行卡注冊的是杜**的手機號碼,該卡事實上是杜**在用,這些款項也是杜**背著原告在打款。
4、微信記錄,證明兩被告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
5、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記錄及杭州市房屋轉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證明何**購買杭州市西湖區(qū)1801室(以下簡稱1801室)房屋,購房合同簽訂日期及付款日期與杜**打款400萬款項的時間相對應,何**已于2013年10月16日將房屋進行抵押借款300萬元。另何**購買了海寧市1504室的房產,該房屋購房款也來源于杜**的贈與款。
6、車輛信息,證明何**購買浙A×××××號陸虎極光越野車一輛,上牌車輛日期與杜**支付款項的日期相對應,2013年11月1日何**將該車過戶給他人。
7、杜**打款記錄,證明杜**打入何**賬戶548.08萬元的具體時間明細。
8、杜**的情況說明,證明兩被告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杜**擅自打款548.08萬元給何**。
9、離婚協(xié)議書,證明由于何**與杜**的原因,導致原告夫妻感情出現問題,雙方曾擬定離婚協(xié)議書,但考慮到小孩,最終沒有離婚。
10、楊某證人證言,證明何**與杜**存在不正當關系。
11、付款憑證、墊付證明及付款憑證、情況說明、購車發(fā)票,共同證明杜**打款597945元給4S店工作人員用以出資給何**購買陸虎轎車及車輛保險。
12、2013年9月10日的微信記錄,證明原告對杜**打款均不知情,更不存在原告主動打款給何**的事實。
被告何**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門診病歷,證明何**在得知受騙后精神瀕于崩潰,患抑郁癥的事實。
2、浙醫(yī)二院心理測驗、既往病史查詢、用藥清單等,證明對象同證據1。
3、信用卡賬單查詢記錄,證明何**收到的匯款中部分款項126849元用于兩被告共同消費。
4、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杜**威脅何**,本案系由杜**一手策劃,試圖達到非法目的事實。
5、銀行對賬單及交易明細表,證明何**向杜**本人匯款117萬元及指定他人賬戶匯款2萬元,該等款項應當扣除。
6、測試報告、診斷證明書、病程記錄,作為證據1、2的補強,證明對象同證據1。
7、交易明細表,證明杜**通過何**賬戶進行走賬,何**已根據杜**指示打給他人。
被告杜**未提供證據材料。
原告陳**為證明其主張,申請證人楊某出庭作證。楊某陳述其系杜**大學同學,杜**曾帶何**出來,其以為杜**已離婚,之后得知杜**尚未離婚,將杜**、何**的事情告知了陳**,其曾經陪杜**一起去看車。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結合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
何**對陳**證據1-2、證據4、證據5中原件部分、證據6、證據9、11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杜**對陳**的證據基本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陳**證據3手機注冊信息、個人業(yè)務申請書系原件,凍結存款通知書雖系復印件,但互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根據該組證據,同時結合原告證據11、12和證人證言,可以證明杜**通過陳**銀行卡匯款,陳**對此并不知情的事實。證據5中補充協(xié)議雖系復印件,但與其他證據互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證據7中2012年5月22日兩筆50萬元均發(fā)生在同一時間,本院對其中一筆款項不予認定。證據8、10系杜**及證人說明,以杜**及證人的當庭陳述為準;陳**當庭提供證據12微信記錄有原始載體,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
何**提供的證據1、2、6互相印證,本院對形式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3、5、7系原件,本院對真實性予以認定,但證據3不能證明兩被告用于共同消費的事實。杜**對證據4微信聊天記錄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各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陳述以及本院認定的有效證據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陳**與杜**于2005年7月2日登記結婚,并育有二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未對夫妻財產進行書面的約定。杜**于2011年10月與何**相識,此后雙方發(fā)展為不正當男女關系。在兩人交往的過程中,杜**在陳**不知情的情況下,多次向何**的賬戶匯款。杜**分別于2012年1月6日向何**銀行賬戶內匯入2萬元;于2012年1月31日匯入2萬元;2012年3月2日匯入2萬元;2012年3月9日匯入20萬元;2012年3月19日匯入1萬1千元;2012年4月1日匯入1萬5千元;2012年4月5日匯入10萬元;2012年5月15日匯入250萬元;2012年5月17日匯入50萬元;2012年5月22日匯入50萬元;2012年6月4日匯入28000元;2012年7月2日匯入30萬元;2012年7月9日匯入15萬元;2012年8月15日匯入23000元;2012年9月5日匯入88000元;2013年2月12日匯入2萬元;2013年2月22日匯入22000元;2013年4月1日匯入23000元;2013年6月7日,杜**通過陳**的銀行卡匯入52萬元。以上匯款合計498.08萬元。何**將以上部分款項用于購買1801室房屋及其他消費。2013年6月27日,何**向浙江路德行汽車有限公司購買路虎越野車一輛,車價58.2萬元,登記車主為何**。杜**通過陳**的銀行卡于2013年4月20日支付5萬元購車款定金,于2013年6月27日支付53.2萬元購車款、15495元保險費。之后,陳**得知杜**與何**的關系以及杜**將巨額款項給付何**的情況,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訴。2013年10月18日,何**將1801室房屋進行抵押借款300萬元。2013年11月1日,何**將路虎越野車過戶給他人。
另查明,2012年5月16日,何**向杜**銀行賬戶內匯入50萬元;2012年5月24日匯入7萬元;2012年5月25日匯入40萬元;2012年8月1日匯入20萬元;2013年7月26日匯入陳永安賬戶2萬元。共計為119萬元。何**主張以上119萬元已歸還給杜**。杜**對陳永安收到的2萬元不認可,對剩余的117萬元,杜**主張其有另外款項匯給何**,通過何**賬戶進行走賬,何**主張的以上117萬元是針對其他款項。但杜**在指定的期限內未向本院舉證。
本院認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杜**將款項無償給予何**,代何**支付購車款,何**表示接受并實際接收了款項,結合杜**與何**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的事實,應認定杜**給予何**款項的行為構成贈與。何**關于款項性質是損害賠償款、贈與的是汽車不是購車款等抗辯意見,本院均不予采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贈與的具體金額應認定為498.08萬元加上購車支出59.7495萬元,再減去何**打回給杜**的117萬元,總計為440.8295萬元。杜**主張117萬元是針對其他款項走賬的還款,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向本院舉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何**雖提出部分款項用于共同消費,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陳**與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沒有約定共同財產歸各自所有,何**亦未提出證據證明陳**與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故認定陳**與杜**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杜**贈與何**的款項應當屬于陳**與杜**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本案中,杜**贈與何**440.8295萬元的款項數額巨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經過陳**的同意,杜**的贈與行為損害了陳**的合法權益。且事實上,杜**的贈與行為本身基于其與何**的不正當男女關系,亦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而何**之后明知杜**有配偶,繼續(xù)與杜**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并接受贈與,具有過錯,故該行為的有效性不能予以確認。陳**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陳**與杜**的夫妻共同財產并未分割,屬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杜**在審理中明確表示可直接返還給陳**,因此,贈與無效后,陳**可以要求全部返還。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杜**贈與何**4408295元的行為無效。
二、何**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陳**4408295元。
三、駁回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166元,由陳**負擔9817元,何**、杜**負擔40349元,何**、杜**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帳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卜*
人民陪審員王**
人民陪審員陳**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孫**
辦案心得:沒有處理不了的案子,只有未想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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