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稅務局貪污賄賂職務犯罪案例分析
蔡某在河南某地地方稅務局任職,在2007年10月-2009年10月,負責二手房交易市場征收工作期間,利用負責受理、審核二手房的交易資料,核定應納稅款等職務之便,授意他人或者親自修改相關的房產(chǎn)交易資料,違規(guī)為賣房人辦理免征、減征稅款的手續(xù),致使國家稅款損失130余萬元。其中,蔡某與房屋中介人員嚴某合伙采用上述方法,致使稅款損失49萬元。蔡某從中收受客戶禮金6萬元人民幣。案發(fā)后,被立案追查。其親屬分別找到本律師詢問蔡某、嚴某分別構成何罪?
一、蔡某的行為涉嫌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兩罪并罰。
1、蔡某的職務犯罪行為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前期的授意他人或者自己修改納稅申報資料,然后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一部分是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對明知是虛假的納稅申報資料,故意不征、少征應征稅稅款。其行為同時觸犯了逃稅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按照刑法理論,按照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定罪,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2、蔡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嚴某錢款,承諾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經(jīng)構成受賄罪,之后,蔡某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其行為又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的規(guī)定,受賄罪中他人謀取利益包括承諾、實施、實現(xiàn)三個階段的行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就具備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該會議紀要雖然將徇私界定為“徇個人私情、私利”,但從“個人私情”和“私利”二者并列關系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而言,此處的“私利”應當理解為沒有達到追究受賄罪犯罪程度的小額賄賂。同時,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立案標準看,如果不滿10萬元但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也應當數(shù)罪并罰。
綜上所述,蔡某的行為:一是,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也損害了國家稅收征收管理制度;二是,從犯罪構成要件看,屬于兩個犯意,實施兩個犯罪行為,侵害兩個犯罪客體的情形;三是,按照《刑法》總則規(guī)定的罪責相適應的基本原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關于被告人受賄后徇私舞弊為服刑罪犯減刑、假釋的行為應定一罪還是數(shù)罪的研究意見》的精神看,蔡某應當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和受賄罪定罪,實行并罰。
二、嚴某的行為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嚴某雖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但是他利用王某的職務便利實施了犯罪行為,構成共同犯罪。根據(jù)《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當嚴某作為非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蔡某相互勾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國家稅款時,已經(jīng)構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的共犯。所以,嚴某應當以二人共同犯罪的從犯,以主犯蔡某所觸犯的職務犯罪罪名予以定罪處罰,即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
專注刑事辯護律師 還無罪者一生清白:優(yōu)秀的刑辯律師,具有挑戰(zhàn)公權力的勇氣和智慧,用抽絲剝繭之功分析每一份證據(jù),敢于排除非法證據(jù),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還無罪者一生清白,是刑辯律師的追求,為此,我們不能懈怠,刑辯律師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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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辯律師,公安刑偵專業(yè)出身,兩高刑事辯護律師團主任律師,法邦名律聯(lián)盟刑辯律師,現(xiàn)專注職務犯罪、經(jīng)濟金融犯罪、涉黑涉毒犯罪、暴力犯罪刑事辯護。為嫌疑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而戰(zhàn),以勇氣和智慧挑戰(zhàn)公權力,排除非法證據(jù),還無罪者一生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