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為一名勞動者,即便自己沒有經歷過勞動合同被終止或者是勞動合同被解除的情況,但也有所耳聞。那么,從法律的角度看,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究竟有什么區(qū)別呢?下面資深的勞動糾紛律師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介紹。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的區(qū)別是:
1、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就失去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發(fā)生下面兩個情況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這種約定終止條件既可以是原則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發(fā)生,也可以是具體列舉式的,比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等有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情況發(fā)生。
2、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而提前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比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單位可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專業(yè)的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事先了解一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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