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毒品被抓捕后查獲的其他毒品如何定性處罰
(毒品犯罪研究)
【摘要】販賣毒品犯罪是行為人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行為人販賣毒品交易現場被抓獲后,除了交易現場被查獲的毒品之外,又從行為人的住所,車輛內等查獲其他毒品的,應根據實際案情對后查獲的毒品定性,處罰。
【關鍵詞】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毒品數量
販賣毒品犯罪的行為人在實施毒品販賣犯罪時,對交易的毒品是明知的,行為人販賣毒品的行為包括向他人出售毒品的行為和以販賣為目的的購買毒品的行為。行為人實施販賣毒品犯罪時,被偵查機關抓獲,除了現場交易的毒品之外,偵查機關對行為人的住所,車輛,庫房,辦公場所等進行搜查時,可能還會查獲行為人藏匿的毒品。對后查獲的毒品該如何定性,應如何處罰,在司法實踐中是經常遇到的問題。這涉及販賣毒品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兩種毒品犯罪的區(qū)別。
販賣毒品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兩種毒品犯罪的區(qū)別主要體現在犯罪構成要緊的客觀方面。
一、販賣毒品犯罪的客觀方面。
販賣毒品犯罪是指行為人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收取購毒資金。
販賣毒品的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公開的,也可能是秘密交易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向對方出售,也可以是對方主動找行為人購買;交易毒品的交付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轉交付給對方。在直接交付的情況下,毒品在交易的雙方之間直接進行轉移,沒有其他中間人員。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則有居間人員參與,如果中間人明知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是販賣毒品犯罪的共犯;如果中間人不知或者不可能知道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是有償的。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到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到物質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如吸毒人員之間贈送、借食一定數量的毒品則不屬于販賣毒品。
販賣的毒品的來源不定。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或者是替他人保管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認定主要是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構成其他毒品犯罪時,非法持有的毒品數量達到法定最低數量時進行定罪處罰的犯罪。
所謂非法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guī)的規(guī)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經過依法審批準許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如醫(y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從事毒品管理職業(yè)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
所謂持有毒品,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管控和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為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無論行為人持有毒品是公開的還是隱秘的,都是持有。持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具有排他的所有權,即便是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于行為人管控和支配之下時,即行為代為他人保管毒品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毒品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托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持有是一種持續(xù)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于時間的長短,則并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jié),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著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依刑法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綜上所述,販賣毒品的行為人販賣毒品并在交易現場被抓獲后,除了交易現場被查獲的毒品之外,又從行為人的住所,車輛內等查獲其他毒品的,后查獲的毒品應根據實際案情對后查獲的毒品定性,處罰。如果行為人自己不吸食毒品的,則應認為行為人藏匿或儲存的毒品是為販賣毒品做準備,是販賣毒品行為的組成部分,應將后查獲的毒品認定為販賣毒品,與交易現場查獲的毒品合并計算毒品數量,以販賣毒品罪定罪,并依法處罰。如果行為人自己雖然吸食毒品,但是后查獲的行為人藏匿或儲存的毒品數量明顯超過個人吸食所需數量的,則應認為行為人藏匿或儲存的毒品是為販賣毒品做準備,是販賣毒品行為的組成部分,應將后查獲的毒品認定為販賣毒品,與交易現場查獲的毒品合并計算毒品數量,以販賣毒品罪定罪,并依法處罰。如果后查獲的毒品數量極少僅可供個人吸食,經鑒定行為人又確實吸食毒品的,則后查獲的毒品數量不應計入販賣毒品的數量,但行為人以販養(yǎng)吸的,量刑時應綜合考慮,確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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