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玩兩元一把“斗地主”算不算賭博?廣州中院近日認定,羅某與人玩牌行為還構不成應被治安處罰的情形,故判決撤銷公安拘留決定,退回257元收繳資金,并向羅某支付違法拘留三日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602.07元。
與朋友玩“斗地主”遭行政拘留
事情發(fā)生在2013年12月9日11時許,在廣州一家旅游公司工作的羅某,與在廣州火車站因拉客而認識的王某、陳某,聊著聊著臨時起意開始打撲克“斗地主”。
在法庭上,廣州越秀區(qū)公安方面稱,羅某等三人當時在廣州火車站西廣場出站口西側欄桿旁空地上,以“斗地主”方式賭博,在賭博過程中直接用現金計算輸贏。民警將三人當場抓獲,從羅某身上查獲賭資257元,從王某身上查獲賭資26元,從陳某身上查獲賭資126元,三人賭資共計409元。三人在廣州站廣場公開賭博,并用現金計算輸贏,引起他人聚集圍觀,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已妨害社會管理,但尚不構成刑事處罰,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予治安處罰。其中,羅某被行政拘留三天,收繳賭資257元。
起訴警方一審敗訴二審勝訴
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羅某三人當天玩“斗地主”約定的是一把兩元,“炸彈”翻倍,一次輸贏在10元左右,玩了兩把就被抓了。羅某有固定工作單位,是一家旅游公司的職工。
事后,羅某對警方處罰不服,向越秀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被維持處罰決定。于是,羅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越秀公安對他的處罰決定,并賠償被拘留期間的經濟損失,書面道歉。
越秀區(qū)法院一審認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羅某被警方拘留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羅某的訴訟請求。
羅某不服,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賭博,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羅某稱,打牌是以娛樂為目的,兩元一把主要是為湊夠買三瓶水的錢,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請求法院改判,要求警方承擔經濟損失,退回收繳現金、書面賠禮道歉。
廣州中院二審認定,越秀公安對羅某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違法,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越秀法院一審判決,撤銷越秀公安對羅某作出的拘留處罰決定,判決警方返還收繳羅某的257元資金,同時按照日平均工資200.69元的水平,支付錯誤拘留三天的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共602.07元,但駁回羅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
越秀法院: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以營利為目的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本案中羅某在火車站公共場所賭博,引起他人圍觀,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被警方拘留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
二審
廣州中院:行政拘留違法應撤銷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羅某等人玩“斗地主”兩元一把,一次輸贏10元左右,打牌是聊天臨時起意決定,且羅某有固定工作單位,無論是金額大小還是主觀判斷,不能推定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并未對“賭資較大”規(guī)定起算點,根據合理性原則,賭資較大應根據各省市經濟情況綜合判斷。警方現場查獲資金人均100多元,而廣州2013年城鎮(zhèn)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808元。從合理性上判斷,羅某等人的行為明顯不屬于“賭資較大”情形,而是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活動,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guī)定“應予以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
根據《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內容: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因此,越秀公安對羅某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違法,應予撤銷。
歐陽春律師辦案心得:專注婚姻家庭,提供婚姻家庭原創(chuàng)法律文章!
關注微信“歐陽春律師”(微信號ouyangchun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歐陽春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歐陽春律師,湖南永州人,法學學士,中國司法部注冊律師,深圳律師協會會員,廣電集團深圳都市頻道《法觀天下》節(jié)目嘉賓律師,深圳律協勤學上進青年律師,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優(yōu)秀律師,獲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2014年度“辦案能手”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