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遇交通事故求償
車輛超過年檢期限,未及時進行年檢,發(fā)生車禍之后,保險公司可以依據(jù)免責條款拒絕賠償嗎?《保險法》中關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2012年10月,歐先生為其自有的轎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308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期為一年。2013年8月,陳女士駕駛涉案轎車與一小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事故發(fā)生后,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女士駕駛的涉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未確保安全距離,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前,歐先生所有的涉案轎車的年檢期限為2012年10月31日,但歐先生逾期未辦理年檢。事故發(fā)生后的第2天,歐先生將該車輛交中山市機動車輛檢測中心檢測,檢驗結論為合格。在事故賠償?shù)碾A段,因歐先生駕駛的轎車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年檢,對此保險公司主張免責拒絕賠償。歐先生遂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42540元及鑒定費2300元。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依據(jù)免責條款主張免賠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歐先生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歐先生支付保險賠償金44840元。
保險公司主張免責拒賠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安全技術合格,未進行年檢并不影響車輛的安全性能,也未增加保險事故發(fā)生的概率。保險公司無證據(jù)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與被保險車輛安全技術檢驗不合格有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依據(jù)免責條款主張免賠的理由不成立,其應按合同約定賠償歐先生因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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