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鄭州市中級法院一審查明,2013年4月下旬,鄭州航空港區(qū)辦事處大老營村面臨整體拆遷,時年63歲的村民肖馬來在自家房屋上自行加蓋樓層,航空港區(qū)執(zhí)法局與濱河區(qū)辦事處聯(lián)合拆除其違章部分。之后,肖馬來不停到辦事處、村委會反映問題。時任大老營村村支書張喜明指使村民張超奎找人“教訓”肖馬來,要讓肖“臥床休息十幾天,不再鬧事”,并給了張超奎9000元的“活動資金”.
2013年5月25日中午,張超奎聯(lián)系被告人孟凱,并一起購買了4根木棍,孟凱又通過被告人鄭玉輝、岑金海聯(lián)系了被告人王二兵、曾海友、夏陽等人。當晚11時許,張超奎駕車將王二兵、岑金海、孟凱、曾海友、夏陽送至在大老營村老村委會臨時居住的被害人肖馬來住處,曾海友、夏陽二人在門口“望風”,孟凱進屋指認躺在床上睡覺的肖馬來,王二兵進屋持棍朝肖馬來頭部、胸部擊打,岑金海持棍朝肖的腿部和腹部擊打,致肖馬來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經(jīng)鑒定,肖馬來系被他人用棍棒類鈍器打擊頭部致顱腦損傷死亡。
村支書上訴稱無意殺人
在該案一審判決書中,鄭州中院認為,以鄭州航空港區(qū)辦事處大老營村前村支書張喜明為首的8人都犯故意傷害罪。其中,張喜明和案發(fā)時持木棒毆打被害人頭部直接致其死亡的王二兵被判處死緩;參與持棍毆打被害人的岑金海被判處無期徒刑;其他參與者孟凱和張超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曾海友、夏陽和鄭玉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和4年。
在一審宣判之后,上述8名被告人都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訴。其中,張喜明及其辯護人均稱,張喜明授意將肖馬來打成輕傷,肖馬來的死亡后果不是張喜明造成,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而且張有自首情節(jié),原判量刑重。
上訴全部被駁回
河南省高院在裁定書中表示,經(jīng)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認為該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被害人肖馬來的家屬證實,河南省高院的法官曾數(shù)次與家屬溝通,還曾將張喜明的家屬也叫來一起調解,但最終并未達成諒解。
河南省高院在裁定中全部駁回了上訴。河南省高院認為,張喜明作為雇兇者,雇傭他人,授意對肖馬來實施傷害行為。該授意在實際傷害行為的實施過程中,不僅包括致人輕傷、重傷的可能,也存在致人死亡的可能,張喜明作為教唆犯,其對被教唆者實施的傷害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河南省高院裁定認為,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8名原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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