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某受人雇請,在廣州市站前路一鐘表城介紹客人購買假冒名手表,后被公安抓獲。
經我們辯護,法院認為陳某受人指使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是從犯,且具有未遂情節(jié),最后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6個月。
董澤云律師辦案心得:當事人找我們打官司,是因為遇到難題,這時律師應該站在他們的角度思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與當事人產生共鳴并達成共識。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當事人溝通,發(fā)現(xiàn)一切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有時多問幾個問題,多交流幾次,完全可能發(fā)現(xiàn)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獲,為案件帶來重大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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