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近年來,法院民間借貸的收案量一直呈上升趨勢。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借款關系時,一般審查的要素包括借款合同、支付憑證、借款數額、出借能力、借款目的等。
一、借貸關系的認定
1、沒有借條,綜合其他證據也可證明借款關系成立。
原告王某與劉某系夫妻關系,被告張某與兩原告之子系夫妻關系。2009年9月17日,原告劉某分七次從兩原告所有的銀行卡里取款4.9萬元,并在同日將該4.9萬存在了戶名為王某的存折里,同日又在該銀行的另一分行取款5萬元。9月18日,兩原告之子與被告購買了一處商品房,付款22萬余元。同年9月29日,兩原告之子因車禍死亡。兩原告分別與2010年9月、10月、11月、12月四次給被告打電話要求被告償還該筆借款5萬元,被告張某均以兩原告先在該房屋的賣方協(xié)議中簽字為由推脫未還錢。庭審中,被告否認其丈夫曾在生前向兩原告借款,并稱購買房屋的錢款乃是向其親戚所借。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怎樣認定兩原告與其子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被告張某是否有義務償還王小某的借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原告之間訴請被告償還借款5萬元,雖未提供借條等直接證據證明,但從其兩日內七次存取款憑證,翌日兩原告之子及被告繳納購房款,四次電話催要借款的錄音可以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庭審中被告雖然否認其丈夫曾向兩原告借款,但認可曾就5萬元一事與兩原告進行探討,只不過認為這5萬元系房屋繼承款。在通話錄音中,兩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否認借款事實,僅僅以先簽署賣方協(xié)議進行推脫。被告雖然提供了其向其本人親屬借款的借據,但這并不能否定原告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遠大于被告的證據,故法院認定借款關系存在。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方應當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被告在丈夫死亡的情況下,應當償還此筆借款。
2、只有支付憑證不能認定存在借款關系。
原告宋某與被告毛某是朋友關系,雙方曾有經濟上的往來。原告稱,2006年被告因做生意缺乏資金向原告借款,并約定借期3個月,月息1%。之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30萬借款。訴訟中,原告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一份。被告認為收到原告轉賬的30萬元,但認為該筆款項是原告歸還的借款。被告稱該筆款項是原告于2006年上半年所借,前后結果70萬左右,均沒有借條,都是給的現金,還清后雙方即兩清,本案的30萬究竟是還的哪一筆已經記不清了。被告的意見原告不認可,但未再提供其他證據佐證。
本案作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主張雙方借款關系存在的舉證責任在原告方。現在原告僅能提供交付憑證,沒有其他佐證,僅能證明資金流轉,至于資金流轉的性質并不能確定。且本案存在下列疑點:一、原告稱借款期限3個月,但是在距離訴稱的借款事實五年后才起訴,也未提供其他主張權利的證據,不符合常理;二、雙方都有著比較好的經濟實力,曾有過合作做生意相互參股的經濟往來,雙方賬面上存在多筆大額現金相互流轉,借款30萬元的性質已經無法查清。故根據證據規(guī)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會根據是否有借條,是否存在交付行為綜合判定借貸事實是否存在。要區(qū)分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與贈與關系、合伙關系、情債賭債等。情債、賭債、分手費、青春損失費(與離婚后損害賠償案件和同居關系析產案件不同)之類的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甚至是違法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贈與關系是不需要償還的,合伙關系是盈虧自負的,但是民間借貸是需要償本付息的。
如果有借條、有支付憑證,借貸關系的認定就比較簡單。如果欠缺一項,法院一般考察借款時間、地點、原因、款項來源、用途、金額大小、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借貸雙方親疏關系+當事人陳述及辯論庭審情況+日常推理、邏輯推理形成法官自由心證之裁量權,確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實。在這里也要提醒大家,如果借款,盡量要求兩個要素齊全,不僅需要簽署借條,借條上應載明是否收到借款(借和借到的區(qū)別),并載明借款期限、利息計算方式等。不約定利息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借條與款項給付不是一天,還要出具收條,證明款項已經交付。講解借條、收條與欠條的區(qū)別。另外,大額的借款盡量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出借,保留轉賬憑證,以便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利息與違約金認定
案件事實:2012年9月3日,被告黃某向原告文某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約定黃某向文某借款15萬,借款期限1年,并約定按照年利率40%支付利息。如果逾期還款則應按照相同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并同時支付違約金5萬元。擔保人張某某。同日,黃某立下借據一張,載明借到文某15萬元。但是原告當日以銀行轉賬方式付給被告13萬,剩余2萬元實為在本金中扣除的高息。被告到期未償還借款,故原告將被告黃某及被告張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簽署借款協(xié)議,雙方之間存在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關于利息的問題,本案中涉及在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借期內利息、逾期利息。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金額確定本金。本案中,實際出借金額為13萬元,應按照13萬元本金計算利息。關于借期內利息的支付,根據法律規(guī)定,借款利息最高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約定的利率為40%,法院予以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是浮動的,一般在24%左右。關于逾期利息,沒有約定逾期還款利息的,一般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約定逾期利息的,不超過貸款利率的四倍。又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在實質上也是屬于逾期還款利息),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同時支付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可以一并支持,但是兩者之和不能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保證人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未約定是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系連帶保證責任,應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故本案的最終判決結果是被告黃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3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9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張某某對判決第一項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沒有約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就不能主張利息了呢?沒有借期利息但不代表沒有逾期利息。借期利息與逾期利息的區(qū)別。約定還款期限的,逾期還款,可以主張逾期利息。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貸款人催告后仍未還款,可以主張逾期利息。
三、虛假訴訟
案件事實:原告與被告孫某系姐弟關系,被告孫某與被告王某曾系夫妻關系,現經法院判決已經離婚。原告訴稱,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孫某以置辦婚禮、裝修為名向原告借款4萬,后以租房為名借款4萬,又以裝修為名借款3萬,并向原告出具借條,載明借款11萬。原告起訴要求兩被告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被告孫某認可原告訴訟請求,被告王某辯稱不清楚借款事實,不認可借條真實性,即使有借款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同意償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三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特殊,且本案中僅有借條并無款項給付憑證,當事人的陳述亦存在不一致之處,可能存在虛假訴訟的嫌疑。且被告孫某認為其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被告王某不認可的,孫某應當對借款存在夫妻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承擔證明責任。但孫某未能舉證,綜合各項證據,法院認定借款并未實際發(fā)生,已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1、虛假訴訟:因民間借貸糾紛系虛假訴訟案件的相對集中的案件類型,在當事人關系特殊、證據材料單一,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案件的細節(jié)描述不清或者陳述矛盾,原被告雙方爭議不大、甚至一方直接承認另一方全部訴訟請求的情形下,應提高警惕,仔細排查是否有虛假訴訟嫌疑,加大審查力度。即便不存在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有些案件的事實認定難度也較大。這主要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多為熟人或親屬關系,借貸手續(xù)簡單,證人證言的提供者多為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親屬朋友,審判實踐中,裁判尺度統(tǒng)一上尚存在許多問題。尤其是在證據真實性審查、舉證責任分配、利息及違約金的認定、夫妻債務的認定等方面對法官形成較大困擾。
2、夫妻債務:基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因此在舉證責任分配上: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其次,非舉債方舉證證明債務未用于共同生活的,推翻共同債務推定原則;最后,特殊情形下的推定原則,為協(xié)調保護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彌補非舉債方的舉證能力不足,特殊情形下推定,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這是為了防止夫妻中的一方與第三方惡意串通,虛構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在舉債方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配偶否認的情況下,將舉證責任分配給舉債方。如本案中的夫妻雙方已經離婚,借款人與舉債方系親友,舉債方認為其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非舉債方不認可的,舉債方應當對借款存在夫妻合意或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承擔證明責任。
四、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上一個涉及虛假訴訟的案件也關系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下面再舉一個例子進行說明。在下面一個案例中,得出的結論與上一個案例是相反的。但是從中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在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考量的因素。
案件事實:原告與被告梁某系同學關系,梁某與曹某曾系夫妻關系。被告梁某向原告借款17萬,出具借條載明為替父親治療心臟病,特借款。因被告未還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還款。被告梁某認可借款事實,同意還款。被告曹某認為不清楚借款事實,且梁某稱借款用于替父親治病只是為了掩蓋借款的真正用途,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同意還款。經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應推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曹某應舉證證明不是共同債務。因被告曹某未提供相應證據,故判決被告曹某及被告梁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本案與孫某訴孫某、王某民間借貸糾紛案有類似之處,但也有很大不同。具體分析一下兩件案件的不同:一、本案原告與被告一系同學關系,孫某案,原告與被告一系親姐弟關系。二、本案兩被告為協(xié)議離婚,家庭財產都歸被告二曹某所有,并約定誰名下的債務誰負責;孫某案兩被告為判決離婚,被告孫某在離婚案件二審中提出雙方有共同債務需另案解決;三、本案中,借條載明了借款時間、還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人的身份證件及居住證明等,被告一還曾經向原告還款,沒有其他疑點;孫某案中,借條僅載明借款人及借款數額,在借款關鍵問題上,三者的陳述非常矛盾。在借條上,原告稱有三筆借款,三張借條,被告一稱僅有一筆借條;在借款給付時間上,兩人的述稱相差一年以上;在借款用途上,孫某認為借款用于裝修,但是裝修合同載明的金額僅為7645元,與借款的數額差距很大,且裝修借款的來源究竟是原告還是出庭作證的證人,并未查清。整個案件存在諸多的不合理之處。
綜上,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時候,既會防止債權人與舉債方串通,侵害夫妻中非舉債方的利益,又會防止夫妻串通,侵害債權人利益。具體的舉證責任原則分配也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路焜律師辦案心得:律師不僅僅是解決糾紛和防范法律風險,而且還能為客戶創(chuàng)造更高的價值,助力客戶騰飛發(fā)展!
關注微信“路焜律師”(微信號lukun_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路焜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201528046
北京路焜律師,您身邊的法律專家!電話:15201528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