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丈夫生前私贈小三房產
丈夫生前私贈小三房產,死后妻子起訴要求小三歸還房產。究竟妻子能否要回呢?福建連城法院19日披露,受贈人李某被判將房屋返還共同所有人。
已有家室的54歲個體建筑業(yè)主趙某與29歲尚未結婚的李某(女)同居。2009年初,趙某專為李某購置價值40萬余元的二上二下住宅房,作為李某生活起居及二人同居之用。2013年12月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
在清理趙某遺產時,趙某之妻江某找到李某要求其退還趙某為其購置的房屋。李某以房屋系趙某贈與為由拒不退還,江某即以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單方處分無效為由,訴諸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交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贈與李某的財產是在趙某與江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之規(guī)定,應屬于趙某和江某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趙某未經江某同意,違背其意愿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應認定無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私贈小三房產行為無效
本案中,贈與小三的房產屬于趙某與江某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顯然,趙某私自贈與李某的房產并未征得妻子江某的同意。
既然夫妻之間共有財產的處分需要經過雙方同意,那么,趙某的贈與行為在沒有得到妻子同意的情況下歸為無效行為。同時,考慮到公訴良俗的原則,趙某私自贈與小三房產也應歸于無效。
當然,該規(guī)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guī)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江某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房子理應歸還于江某。破壞人家家庭,終究不會有好的結果,李某還是好自為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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