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莊海關偵破農產品走私
農產品走私關系人們生命健康,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打擊走私是海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石家莊海關19日通報稱,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該關偵破的“馬某走私農產品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馬某假借“邊民互市”貿易免稅進口方式走私進口花生米3002噸、亞麻籽2000噸,偷逃應繳稅款1098.7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100萬元人民幣。
經查,馬某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月間,委托越南一貿易公司簽訂外貿合同,采購原產于印度和加拿大等地的花生米、亞麻籽等農產品,并利用其聯系的“地下錢莊”對外付匯,且要求供貨商將貨物海運至越南海防。在越南代理公司清關后運輸至中越邊境口岸浦寨、愛店等邊境互市口岸,委托廣西謝某某等作為代理人在邊境口岸以“邊民互市”貿易名義走私入境。貨物入境后,馬某等聯系將貨物銷售至河北、山東、寧夏和新疆等地。
主犯獲刑12年
依據《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guī)定》,在案件調查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貨物、物品進行取樣化驗、鑒定的,由海關或者海關委托的化驗、鑒定機構提取樣品。提取樣品時,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到場的,海關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
提取的樣品應當予以加封確認,并且填制提取樣品記錄,由辦案人員或者海關委托的化驗、鑒定機構人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見證人簽字或者蓋章。海關提取的樣品應當及時送化驗、鑒定機構化驗、鑒定。
石家莊海關緝私局偵查處副處長姚立峰稱,馬某等以上述方式偽報貿易性質走私農產品入境,具有逃避海關監(jiān)管的主觀故意,且偷逃稅款額巨大,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犯罪。
農產品走私案件由于涉案貨物的特殊性和走私手法的隱蔽性,直接逃避海關監(jiān)管偷逃稅款,影響了國內農產品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打擊走私犯罪,保障我國國內行業(yè)質量安全勢在必行。
張曉霖律師辦案心得:進出口貿易中海關涉稅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為不懂海關法律規(guī)定及海關辦事規(guī)程造成的,而非當事人(進出口企業(yè)或進出境個人)故意所為。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指導當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國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稅;清楚海關規(guī)定和辦事規(guī)程及時處理,把損失最小化,實現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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