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第276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律師解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設立背景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
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范圍。鑒于傳統(tǒng)觀點認為,欠薪僅僅為欠債,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上是民事行為,沒有必要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為此,是否應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學性、可行性,使其發(fā)揮應有的作用,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熱議的話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1997年后最大規(guī)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條,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
為統(tǒng)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五)》。該司法解釋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企業(yè)和自然人。
企業(yè)系指用人單位,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單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則》所規(guī)定的“兩戶一伙”)。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xiàn)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會產生勞動者不能及時實際得到勞動報酬的社會危害后果,卻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發(fā)生。
應認定為故意的幾種情況:
1,明確表示拒不作為的,
即明確拒絕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然地認定為故意。包括無正當理由拖欠,不論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2,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應認定故意。
如無正當理由轉移財產,造成無支付能力假像的;
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指使發(fā)放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工作人員逃匿,造成無法支付假像的;
非法克扣工資或罰款的。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應既有危害行為又有危害結果,且兩者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
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yè)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作為,導致勞動者沒有按合同或法定應獲得勞動報酬的時限。如實行月工資制的,超過20天仍不發(fā)放工資的,即構成“不支付”。
(二),數(shù)額較大。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構成的絕對值范圍。應比照職務侵占罪的入刑標準,即逃避或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構成“數(shù)額較大”,應予追訴。
(三),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應認定構成的幾種情形:
1,勞動行政部門即各級勞動監(jiān)察大隊已向用人單位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2,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爭議仲裁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仲裁不論是否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程序,均構成。
3,各級法院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民事判決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判決書已生效或雖因勞動者提起上訴而沒生效但用人單位沒有提起上訴的。
4,各級信訪機關已向用人單位送達批轉文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5,具體來說是行為人采取了欺騙、隱瞞等非法手段,達到故意不支付的目的。首先,我國刑法采取“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因此拖欠勞動報酬的數(shù)額上應該有限制。二是時間上也要作出限制。三是程序上也要作出限制。如之前需通過勞動仲裁并有仲裁裁決或有相關部門的責令、判令支付薪水的文書等。
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財產權,又妨礙了正常的勞動用工關系,侵犯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法律后果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條規(guī)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立案標準
1、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數(shù)額較大;
3、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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