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冠希解約引爭議
上海男籃球運動員吳冠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有效,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哪些條件,吳冠希能否如愿以償和奧神俱樂部脫離關系?
北京時間11月5日,北京奧神俱樂部委托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針對“吳冠希事件”給中國籃協(xié)發(fā)出律師函。在這份律師函中奧神明確表示,吳冠希并沒有和奧神俱樂部解除合同,奧神俱樂部依然是吳冠希的主體。
在這份聲明中,奧神表明吳冠希和奧神俱樂部簽署了兩份合同,除了《職業(yè)運動員勞動合同》之外,還有《運動員商業(yè)事務以及代理合同書》,也就是說,除了合同之外,奧神俱樂部還負責吳冠希的商務談判以及推廣。2014年8月15日,北京奧神收到吳冠希委托上海市聚成律師事務所黃德泉、張翼飛律師發(fā)出的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律師函。
2014年8月22日,受奧神委托,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向吳冠希委托的上海市聚成律師事務所黃德泉、張翼飛律師發(fā)出律師函,鑒于雙方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吳冠希單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主張予以明確拒絕,且告知吳冠希已于2014年8月13日將其轉會至北京首鋼。
勞動合同解除有何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在法律上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的,吳冠希事件關乎的不僅僅是奧神的利益,還可能波及首鋼。由于合同的相對性,吳冠希并沒有和首鋼簽約,首鋼只能請求奧神承擔違約責任,而奧神則只能要求吳冠希承擔違約責任。
焦艷霞律師微網(wǎng)站:法律問題無處不在,無論是企業(yè)還是個人,均需從基本法律問題著手,防患于未然。
關注微信“焦艷霞律師”(微信號jiaoyanxialawyer),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焦艷霞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北京市拓夫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5811286610
關注北京律師焦艷霞,即時了解公司相關法律信息、勞資糾紛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