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各地頻現(xiàn)遺腹子爭產案。如果在出生之前父親死亡,胎兒可以享有繼承權,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遺產分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因為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政策目的落空,因此視為其自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遺產繼承糾紛,胎兒是否有繼承權?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胎兒出生后請求繼承遺產
2008年,于某與被繼承人申某丙結識,2010年7月,雙方舉行了婚禮,但沒有在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2010年10月12日,申某丙因突發(fā)心臟病,搶救無效死亡。此時,于某已懷孕七個月。2011年1月9日,在北京大學第一醫(yī)院出生。經查,申某丙遺產包括:北京市昌平區(qū)回龍觀龍興園北區(qū)×室房產一處;申某丙生前向大連欣隆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預交款5萬元。
法院判決:申某甲有權繼承遺產。
本院認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人有權繼承;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辦理,無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屬于第一順位繼承人,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之間可以就遺產分配進行協(xié)商,但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被繼承人申×3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亦未與他人簽訂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故其死亡后,原告申×1、被告王×、申×2有權按照法定繼承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承申×3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關于遺產分割的問題,現(xiàn)王某已公證聲明放棄對回龍觀房產的繼承權,故由回龍觀房產出售轉化的購房款182萬元由申某甲、申某乙繼承,由申某乙給付申某甲相應款項;本院僅判決確認對該預交款項應當繼承的份額??紤]到申某甲年紀尚幼,無論成長、求學均需要較大物質保障,本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對于申某甲分得遺產的份額給予適當傾斜照顧,故申某甲主張繼承售房款10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申某甲有權繼承遺產。
律師說法:遺產繼承糾紛 胎兒是否有繼承權?
胎兒(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
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guī)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這一規(guī)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權,對于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胎兒未出生為什么還要賦予其繼承權呢?這是因為胎兒是一個特殊的未來的繼承權利主體,他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體中了。從繼承開始以后到分割遺產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為現(xiàn)實的權利繼承主體,但鑒于繼承權基本上是屬于一種身份權,胎兒作為死者親生子女,依法應享有繼承權,因此,為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法律為他虛設了主體位置,保留他應繼承的份額,是符合我國養(yǎng)老育幼的優(yōu)良傳統(tǒng)的。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產時,為胎兒保留遺產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制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后,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產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產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產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jiān)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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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芹律師辦案心得:用專業(yè)守護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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