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生活中私人之間的借貸時有發(fā)生,但你知道民間借貸合同何時生效嗎?這對權利維護至關重要,很多人都會有疑問,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進行解析。
案例簡析:借款合同已成立,是否交付借款成疑問
小謝與小李曾為夫妻關系,后經(jīng)本院2013年9月3日做出的(2013)綏民沙初字第0046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離婚。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小謝于2011年為做煤炭生意有向小王借款的行為。現(xiàn)小王向本院提供有要求小謝償與小李返還本金10萬元及利息。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內容為:欠條,今欠王某人民幣10.000.00(拾萬)元。借款人:小謝。借款日期:2012年8月17日。該欠條中“王某”、“10.000.00(拾萬)”以及借款人簽名和借款日期為手寫,其余部分為打印字。小謝稱其與王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小王并未向其支付任何款項,雙方合同并未生效。小王提出如果不存在10萬元的大額借款,小謝不可能隨便簽字。小王稱該筆借款是從朋友處籌錢60000元,自己出了40000元,共計100000元,一次性支付給了小謝。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經(jīng)法院審理作出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00元,郵寄送達費12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律師說法:合同未履行不能發(fā)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本案所涉及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屬于實踐合同,本案原告小王作為貸款人除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之外,還應舉證證明已將100000元借款現(xiàn)實交付被告小謝。現(xiàn)原告小王雖然提供有被告小謝簽名的100000元欠條,但在被告小謝對于交付100000元的事實予以否認的情況下,原告王某在舉證期內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向二被告實際提供100000元借款的事實。因此應認定,小王未實際履行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并未生效,雙方并未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故應駁回原告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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