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非婚生子女生父訴請確認認領無效之訴的舉證責任。非婚生子女生父確認認領無效之訴,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認領人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認領存在無效的情況。
案例簡介:請求確認認領行為無效
2003年,朱某與章某開始交往并關系親密。2008年9月,章某生育章某瑋。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間,朱某陸續(xù)向章某瑋賬戶內匯入32萬元,期間,朱某向章某寫下保證書,并要求章某瑋改姓“朱”。2013年,朱某以其懷疑章某瑋非親生子、章某從一開始就不同意親子鑒定為由,訴請返還不當得利32萬元。
法院認為:判決駁回朱某請求
本案中,盡管朱某與章某瑋未一同居住,但其以支付撫養(yǎng)費方式撫養(yǎng)章某瑋,且在保證書中要求章某瑋改姓“朱”。從法理上而言,上述行為和意思表示已構成認領。在支付撫養(yǎng)費數年后,朱某以章某瑋非親生子,要求返還撫養(yǎng)費,隱含確認認領行為無效的要求。確認認領無效之訴,不屬舉證責任倒置之列,朱某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認領存在無效情況,如意思表示瑕疵或雙方實際上不存在親子關系。根據本案查明事實,朱某與章某自2003年起就已開始交往,兩人關系親密。2008年9月章某瑋出生。作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朱某對于章某瑋是否系其親生兒子應有足夠判斷能力。本案審理中,朱某曾稱其在2008年章某瑋出生時就已向章某提出親子鑒定要求,但章某始終不予配合,然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朱某仍于2010年1月至2012年3月間,陸續(xù)向章某瑋賬戶內匯入系爭款項。朱某應對自己所實施給付行為后果有充分認知。從朱某給付爭款項至今,并未有足以令其對給付錢款原因產生質疑的事實發(fā)生?,F朱某僅憑章某不愿意做親子鑒定為由要求章某、章某瑋返還其之前給付款項,依據不足,判決駁回朱某訴請。
律師說法:確認認領行為無效應負舉證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認領以是否出于生父的意思為標準可以分為任意認領和強制認領兩種。任意認領是指生父承認自己為該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并自愿對其承擔撫育義務的法律行為。任意認領通常是生父的單方法律行為,一般無須得到非婚生子女本人或生母的同意,強制認領是指當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動認領時,有關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予以強制認領的制度。我國《婚姻法》對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社會生活實踐中,生父可以將非婚生子女領回自行撫養(yǎng)。在司法實踐中,子女可以提起生父確認之訴。確認非婚生子女認領無效之訴,不屬舉證責任倒置之列,認領人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認領存在無效情況,如意思表示瑕疵或雙方實際上不存在親子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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