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乘客還未登上公交車,公交車駛離公交站臺,后門將人碰倒,后輪碾過其腿部,致其嚴重受傷,保險公司是否賠償?誰來賠償?如何賠償?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乘客欲登車受傷
2016年4月6日,李某準備乘坐公交車去市區(qū),但在其還未登上公交車時,公交車便駛離公交站臺,司機潘某駕駛的公交車后門與李某身體碰觸,將李某碰倒在地后,后輪又碾過李某的右腿,致使李某嚴重受傷,右下肢碾壓毀損傷,多發(fā)骨折。經交警部門認定,潘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保險公司稱肇事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在該公司投保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5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特約險),李某是正在上車的人員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及商業(yè)險賠償的范圍,而且公交公司沒有投保車上人員險,不屬于保險責任,不同意賠償。
協商未果后,李某將潘某駕駛的公交車所屬公交公司和公交車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相關損失和費用共計108萬余元。
法院判決:保險公司給付李某十七萬元,公交公司給付李某五十五萬余元。
經審理,本案中,潘某與李某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潘某負全部責任,雙方并無異議。因事故發(fā)生時潘某系職務行為,故應由公交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
因此,法院判令該保險公司給付李某保險限額內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共計十七萬元;公交公司給付李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共計五十五萬余元。
律師說法:何謂車上人員?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事故發(fā)生時正在上車,屬于本車人員,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因此判斷李某當時是“車上人員”還是“第三者”成為案件關鍵點。
何謂車上人員?《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在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自然人?!薄稒C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四條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fā)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允許搭乘人員的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據此,可以得出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屬于“車上人員”,必須以該人在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本案中事故發(fā)生時,李某在車下,欲登車卻還未上車,身體重心及控制力均在車外,故從時間、空間角度判斷不屬于車上人員,屬于“第三者”,故此次事故保險公司應依法在交強險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令該保險公司給付李某保險限額內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共計十七萬元;公交公司給付李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相關費用共計五十五萬余元是符合公平原則的。如遇糾紛,歡迎咨詢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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