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戀愛五年,他先后53次給女友轉賬匯款累計達21萬元;分手后,他以借款為由要求對方返還。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分手后男方想要回轉給女方的錢
2010年春天,謝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郭某。戀愛關系穩(wěn)定后,他開始頻繁加班。因為項目中標,謝某再次投入緊張的工作。每次郭某邀他參加親友活動,他都推脫。為了不讓郭某生氣,謝某會往郭某的銀行卡里匯錢,希望她和親友玩得開心。而郭某收到錢后,也就不再抱怨。轉眼間,謝某和郭某談了5年戀愛。只要郭某有需要,他都會第一時間給她轉錢。2015年6月,謝某向郭某求婚,可郭某卻說她目前不想結婚,只想享受戀愛的時光。郭某的態(tài)度讓謝某心寒,他隨即提出了分手。他希望郭某能把這些錢還給自己,幾次要錢未果,謝某將郭某告到了法院,并且提交了銀行轉賬記錄,還有他和郭某的短信截屏。其中短信內容顯示,郭某以父親生日、自己外出游玩沒錢等理由,多次要求謝某給自己匯款。
法院判決:法律不調整戀愛期間好意施惠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提交的證據(jù),能證明他曾經轉給郭某21萬元??晒吃诙绦胖惺褂玫亩际恰敖o我錢”“需要錢”等語句,并沒有與他約定借款金額、還款時間的意思,結合雙方在此期間處于戀愛關系這一特定背景,且本案匯款筆數(shù)高達53次,多數(shù)匯款的金額在500元至5000元之間,如此長期、連續(xù)、密集、瑣碎的匯款行為與生活經驗、交易習慣顯然有違,在原告無法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法院難以確認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關系,遂判決駁回謝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戀人分手,轉給女友的錢是否能要回
債權人要證明民間借貸成立,應當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借貸合意”及“款項支付”兩個要件。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尤其是短時間內贈與大量財物,不屬于戀人之間日常消費的內容,是否能追要,要注意贈與的目的。如果兩人明確約定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盡管沒有特殊情況和特別約定,但有證據(jù)表明一方大量給付另一方財物,是為了締結婚姻,贈與會被視為附加了結婚這一條件。若是雙方最終分手、未能結婚,贈與財產的目的也就隨之落空,接受財物的一方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適當返還。在本案中,根據(jù)謝某提供的證據(jù),僅能證明他在長達5年的時間里,多次給郭某轉錢,卻不足以證明自己和郭某之間有“借貸合意”,因此他不能以借款為由要回這筆錢。這屬于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謝某與郭某戀愛期間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調整的范圍內,分手時難以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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