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符合條件的權利義務主體,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是合法的勞動關系主體,在于單位有勞動爭議時,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請求支付加班費與工資
汪某于2004年10月20日進入恒星公司工作,雙方末簽勞動合同,2006年5月13日,雙方補簽了勞動合同。汪某被安排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被聘任為安保部主任,負責門崗工作,還承擔衛(wèi)生綠化管理收取水電費及房屋租賃工作。門崗每天24小時均由汪某守護,汪某節(jié)假日沒有休息過一天,全力投入到恒星公司的工作崗位上。
法院判決:駁回起訴。
建立合法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法定前提。本案中,汪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與恒星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汪某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因汪某到恒星公司工作時已經超過了法定的退休年齡,汪某此時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主體,汪某與恒星公司之間已無法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之間的用工關系應依照勞務關系處理,故此汪某無權依據勞動法主張加班費。
律師說法: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
關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已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勞動者與企業(yè)之間成立民事勞務關系,已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0〕12號:“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泵鞔_。
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與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糾紛時,不再適用勞動關系解決糾紛,應按照勞務關系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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