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被繼承人離世,繼承人之一無繼承
1966年,原告與前夫李某結(jié)婚,婚后共生育了二子一女,二子為康一、康二,女兒是康三。1976年,原告再次招王某為婿在家生活。1977年7月29日,原告與丈夫王某生育了女兒王一。1993年7月26日,原告的次子康二與原告、原告父親康甲、原告的丈夫王某兩個女兒康三、王一分家。康二占新房,原告等人仍住在老房子里。1994年l0月,原告的父親康甲病逝。到1995老房子倒塌,原告夫婦重建新房六格。在隨后兩年里,原告夫婦又分別建蓋了兩幢畜廄(共12格)。從原告丈夫王某去世后,被告多次攆趕原告。2013年2月27日,原告徹底被趕攆出了自己的家門。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一、位于元謀縣平田鄉(xiāng)華竹村委會怕郎村42號的正房7格、廚房4格、畜廄12格(共價值人民幣80000元)中靠南邊的正房4格及院心,靠東邊的畜廄6格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價值人民幣50000元);其余靠北邊的正房3格及院心、靠西邊的畜廄6格和廚房4格歸被告(價值人民幣30000元)。二、案件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部分主張
家庭共同財產(chǎn)是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chuàng)造、積累并用于家庭共同生產(chǎn)、生活的財產(chǎn)。在分割家庭共有財產(chǎn)時應該尊重各家庭成員對于家庭財產(chǎn)的約定及貢獻,方便生產(chǎn)、生活。即使是在分家析產(chǎn)之后,王某某和康超均應對母親康某某盡到自己該盡的贍養(yǎng)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原、被告位于元謀縣平田鄉(xiāng)華竹村委會怕郎村42號家庭共有房產(chǎn)中的正房靠南邊(與怕郎村41號相鄰的一方)樓上下各一格共計二格歸原告康某某所有,其余房產(chǎn)歸王某某所有;二、怕郎村42號院心、大門由康某、王一某共用;三、駁回原告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對共有財產(chǎn)分配不服,繼承該如何繼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公民的個人財產(chǎn),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chǎn)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chǎn)。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jié)、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 財產(chǎn)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按份共有財產(chǎn)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zhuǎn)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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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芹律師辦案心得:用專業(yè)守護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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