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享單車兒童傷亡索賠 OFO共享單車被指機械鎖存在漏洞
據(jù)中國青年網(wǎng)報道,國內(nèi)首起十二歲以下兒童騎行共享單車死亡事故正式進入司法程序。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將肇事機動車一方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及事故共享單車ofo小黃車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上海靜安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shù)呢熑巍?/p>
原告律師,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黔林介紹,2017年3月26日中午,受害人與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將無人管理的ofo共享單車的機械鎖解開并上路騎行,并于當日13:37分許騎行至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時與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肇事客車相撞,致使受害人倒地并從該大型客車前側進入車底遭受擠壓、碾壓,后經(jīng)上海長征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上海弘茂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駕駛員王某駕駛機動車在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轉彎時,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負次要責任。受害人未滿12周歲,駕駛自行車在道路上逆向行駛,且疏于觀察路況,未確認安全通行,靜安區(qū)交警認定受害人負本起事故主要責任。
原告認為,追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于公共開放場所對的ofo共享單車疏于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人身保險合同要素有哪些
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合同的內(nèi)容三部分組成。
一: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與人身保險他發(fā)生直接、間接關系的人(含法人與自然人),包括當事人、關系人和輔助人。當事人是訂立合同、規(guī)定合同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直接關系的人;關系人是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人;輔助人是協(xié)助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簽署合同、履行合同,并辦理有關保險事項的人。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輔助人包括保險代理人、保險經(jīng)紀人、保險公估人。
二: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投保人貨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
三: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
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一樣,是建立合同關系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包括合同的當事人、關系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標的及保險金額等;狹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nèi)容僅是指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由法律確認的權利與義務。
其實幾大共享單車平臺都為用戶購買了用車保險:其中,ofo為用戶購買的保險包括:
一、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C款:在規(guī)范使用ofo共享單車的騎行過程中,被保險人遭意外傷害,可申請報銷合理且必要的醫(yī)療費用,經(jīng)判定,若符合被保條件,可獲得最高10000元賠償。
二、旅行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在規(guī)范使用ofo共享單車的騎行過程中,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可申請按國家標準賠償,經(jīng)判定,若符合被保條件,可獲得最高300000元賠償。
但這些賠償金額跟索賠金額相距甚遠,如果最后法院判令OFO賠償,那么OFO將自己承擔大部分的損失。更多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合同律師楊再坤律師。
楊再坤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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