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2010年11月1日,鄭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與福建某某基礎工程公司鄭州分公司簽訂《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載明:鄭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為被告承建的升龍?澤龍洼劉城中村改造CFG工程供應混凝土,供應數(shù)量以需方簽收數(shù)量為準,按實際配合比折算方量,強度等級按需方要求;C20砼價格為298元/m3含運費;次月的十五日前,需方向供方支付已完成樓號的60%的砼款,已完成樓號剩余40%砼款,從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付清,從該樁基工程完成停止供砼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付清所有已供砼款(需方向供方付清全部余款);本合同簽訂生效三日內(nèi),需方向供方預付砼款20萬元;需方應依照合同規(guī)定向供方支付砼款;供方對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質(zhì)量和攪拌、運輸、泵送過程中的質(zhì)量負責;混凝土攪拌物的質(zhì)量驗收按GB14902-2003《預拌混凝土》的有關規(guī)定驗收,若砼質(zhì)量達不到國家規(guī)范要求,查明原因由責任方承擔;違約方承擔每日萬分之五的經(jīng)濟損失。該合同落款處加蓋有鄭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及被告合同專用章。該合同簽訂后,鄭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告工地供應混凝土,被告支付鄭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20萬元。2010年11月30日,原、被告雙方就砼款簽訂對賬單一份,載明:洼劉城中村改造1#樓C20砼款為485 337.6元、7#樓C20砼款為265 577.6元,共計750 915.2元。該對賬單落款處加蓋有雙方印章。
【法院判決】
福建某某基礎工程公司支付鄭州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五十五萬零九百一十五元二角,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
【律師解讀】
分公司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經(jīng)營行為應由總公司承擔。本案中,被告福建某某基礎工程公司鄭州分公司系福建某某基礎工程公司的下屬分支機構,應由福建某某基礎工程公司對其下屬分公司的經(jīng)營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朱軍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朱軍律師”(微信號zhujunlvshi),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zhuǎn)載務必注明來源“朱軍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朱軍
咨詢電話: 13073781351
關注朱軍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