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3月儲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北京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后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被逮捕,同年8月3日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8月17日,張曉霖律師接受儲某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工作。
海關緝私局的起訴意見稱,儲某作為公司操作部經理在進口油畫、雕塑等藝術品過程中,指使公司業(yè)務員偽造虛假報關單據,低報價格,共計走私貨物27票,涉及偷逃稅款人民幣一千八百多萬元。張曉霖律師接受委托后,會見當事人,逐一核對案件證據,全面了解案件事實,遴選研究相關法律法規(guī),積極與海關緝私局、檢察機關進行溝通,使得該案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并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在充分了解案情、認真研究海關商品編碼和海關法律的基礎上,張曉霖律師向公訴機關即檢察院出具了《法律意見書》。在《法律意見書》中,張曉霖律師明確指出:一、本案偵查機關即海關對涉案偷逃稅款計核存在很大問題。比如:報關單號為20270126的“佛手”等貨物無實際成交發(fā)票,保險價格作為價格認定無合法依據;“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額記核資料清單”第40號關稅稅率適用錯誤,應當適用案發(fā)時6%的稅率而非20%;另外在貨物數(shù)量核定和幣種匯率換算方面海關也存在錯誤,等等。二、儲某屬于從犯。儲某系北京xx藝術品咨詢有限公司聘用人員,其行為是為單位牟利,在單位犯罪中屬于受總經理嚴某領導指派,主觀惡性較小,且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
最終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基本采納了張曉霖律師的意見,認定儲某走私進口9票貨物,經北京海關關稅部門記核偷逃稅款共計598萬余元,且儲某系從犯,起輔助作用,且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主觀惡性很小,決定對儲某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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