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5年2月,張某前往某4S店提取自已購買的某牌小型轎車。被告張某當天在4S店的保險公司辦理點當場辦理了交強險和50萬元含不計免賠的商業(yè)險,約定保險期限為一年,自2015年2月10日零時起至次年2月9日24時止。2015年2月9日下午13時許,張某駕駛該車因找停車位未確保行車安全,碰撞到行人章某,該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張某負全責。對于該案保險公司是否要履行理賠責任產(chǎn)生了分歧。
【分歧】
對于該案保險公司是否要履行理賠責任產(chǎn)生了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履行理賠責任,理由是保險合同成立于2015年2月9日,且事故發(fā)生前已經(jīng)交納了全部的保費,保險期限開始的時間不等于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即使雙方對此理解有爭議,也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從保險合同的目的和宗旨來看,投保人交付了保費,保險責任就應當同時開始,故保險公司應該承擔理賠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理賠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即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理賠責任,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jù)《保險法》及《合同法》之規(guī)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請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保險法》第14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北kU期限是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時間段。保險責任的起始時間應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而定。
其次,在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明確告知投保人保險期限及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后,雙方在收到保單均無異議。在保險責任始期屆至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論是否收取保費或者或者已簽發(fā)保單或其他憑證,均不負保險責任。
因此,保險公司無需承擔理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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