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袁XX,男,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qū)XX弄XX號XXX室電話:137XXXXXX17
被上訴人:92919部隊,法定代表人:孫XX,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人民路XXX號。
上訴人因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東海艦隊軍事法院(2015)民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之裁定,現(xiàn)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東海艦隊軍事法院(2015)軍海東民受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該民事裁定書”),裁定由東海艦隊軍事法院立案審理。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認為該民事裁定書所稱軍隊內部的住房建造、分配、管理、使用以及調整等行為屬于軍事行政管理范疇忽視了當前軍隊房地產(chǎn)改革滯后的現(xiàn)狀,簡單地將之納入軍事行政管理范疇是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漠視和不尊重,本案中清房行為指向的對象屬于民事法律調整的范疇,上訴人已經(jīng)轉業(yè)至地方工作,隸屬關系發(fā)生根本變化,其身份為社會公民,不屬于軍事行政管理調整的對象,軍事行政管理對其無拘束效力,西草馬路283弄既屬該民事裁定書認定管理使用之范疇,5號601室的權屬及使用權爭議糾紛當屬軍地涉法糾紛,被上訴人在未經(jīng)法律生效裁決情況下強行清房這一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下列民事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一)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二)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fā)生在營區(qū)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之規(guī)定,理當由被上訴人所在地軍事法院管轄。
此致
解放軍海軍法院
上訴人:袁XX(XXXXXXXXX)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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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青海律師辦案心得:常言說:心法大于計法。許多案件的發(fā)生緣于矛盾的積累,當然也與當事各方?jīng)]有經(jīng)營好社會關系有關,同處一個時代,理當有更好的方式經(jīng)營我們的人生和事業(yè),這世上沒有邁不過去的坎,更沒有逾越不了障礙,有原則的妥協(xié)不是軟弱,達成一種平衡,事情也才能得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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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律師大講堂》主講律師、策劃人,法律風險防控專家,思想者,《時代聚焦“是”與“非”》叢書主編,時評撰稿人,專注于理論研究并法律實務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