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報道,針對呼格吉勒圖冤案,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已啟動追責調查程序,責成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將嚴格依法調查追責??偟脑瓌t是:實事求是,有責必究,有錯必罰。
以上所說的是黨委領導下的追責指導思想,下面我們討論一下法律層面上的相關知識。
先來回顧一下當時的法制背景。
1996年的“嚴打”是繼1983年“嚴打”之的又一次運動式“法辦”高峰(還有一次在2001年),而這兩次“嚴打”的依據則是根據1983年9月2日全國人大黨委會制定的《關于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和《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進行的,在《關于迅速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決定》中規(guī)定:“對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應當及時交付審判,可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guī)定的關于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期限以及各項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很顯然,這是當時為了貫徹“治亂用重典”的一篇急就章,而當時在法律層面上施行的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時開會是7月,可不是3月,呵呵),請注意,這兩個規(guī)定的發(fā)出部門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出一個否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效力(特別是期限)的規(guī)范文件,明顯越位(違不違法大家自行判斷),也就是說,冤假錯案的禍根在這時就埋下了。
1979年后的中國社會歷史現況,相信年齡超過40歲的同志都有體會,“嚴打”風潮中曾經目睹耳聞的那些事兒,想必都有切身的記憶。搶軍帽、劫路、流氓罪等等不一而足,《鐵窗淚》可是火了好些年(筆者在高中時曾經與同學經常一起高歌,那是1984年)。對中國來說,法制國家的建立的確要經歷好些個年代和光景,運動也是一波接著一波,1996年的“嚴打”筆者(在軍隊保衛(wèi)機關)趕個正著,清晰地記憶當時經手經辦的三起(軍地互涉)案子,三起均為搶劫,涉案人犯案時均在十六、七歲,搶劫財物也均在千元以下,入伍后被地方公安機關追偵(訴),在我軍的配合下將其誘捕押回至地方受審(現在想想其實十七、八歲還真是個不懂事的孩子,屁事不懂,遇到一個沖動的年代,有人管沒人教的,干出一些出格的、控制不住的事,也是常事,多想一點,呼格吉勒圖、聶樹斌案涉案時的年齡也都是這個年齡段)。
回到呼格吉勒圖案,該案發(fā)生于1996年,新刑法(1997年)還未出臺,按照1979年的刑法法律規(guī)定,當時辦理該案的公檢法三家公務人員(當年部分參與辦案人員名單:馮志明時任呼和浩特新城區(qū)公安分局副局長、劉旭時任刑警隊長、任俊林、趙月星時任刑警隊副隊長、彭飛當年負責此案的檢察官、蘇明一審的審判長、宮靜、呼爾查一審代理審判員、楊小樹終審審判長、王智時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長)均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或司法工作人員,按照當時的刑法瀆職罪的規(guī)定,其所作所為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罪和徇私舞弊罪(若辦案人員無徇私則不構成)或枉法裁判罪(現本罪歸結于在民事、行政案件審理中。本案中辦案人員無故意也不構成),有說濫用職罪在這里也不適合(注,濫用職權罪對此類一連串行為可能比較適合,但其是1997年新修訂刑法新設的罪名,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這里不適用)。
附1979年刑法相關條文:
第一百八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八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16日宣布,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決定成立調查組,對檢察系統(tǒng)造成呼格吉勒圖錯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展開調查】
這則消息說的是檢察機關的動作,對政府公安和法院相關人員的追責相信也會緊跟著進行。
柴青海律師辦案心得:常言說:心法大于計法。許多案件的發(fā)生緣于矛盾的積累,當然也與當事各方沒有經營好社會關系有關,同處一個時代,理當有更好的方式經營我們的人生和事業(yè),這世上沒有邁不過去的坎,更沒有逾越不了障礙,有原則的妥協(xié)不是軟弱,達成一種平衡,事情也才能得妥善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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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關村律師大講堂》主講律師、策劃人,法律風險防控專家,思想者,《時代聚焦“是”與“非”》叢書主編,時評撰稿人,專注于理論研究并法律實務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