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幾天,關于如何讓證明“我媽是我媽”這一問題,引起了不小的輿論風波。其實歸根到底,這是因為管理部門在社會管理上掌握了太多的權力,職能部門之間存在“壁壘”、缺乏協(xié)調,更是因為很多“門檻”設置得并無必要。
同理,一個人要想證明自己沒犯過罪,是很難的。因為辭職再度引發(fā)輿論關注的廣州明星檢察官楊斌,就在轉行做律師過程中遭遇了“辦證難”。據稱,做律師須出具14周歲以來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但派出所稱只能開具戶口遷來以后的證明,之前的要找當時的戶籍地派出所。而從14周歲至今,楊斌的戶籍在湘潭、重慶、廣州等地轉了5次。
這樣的遭遇讓人抓狂,卻又顯得那么合乎規(guī)矩。雖然檢察官的政審門檻要高于律師,但檢察官轉行律師照樣需要證明你的清白;雖然公安內網上一查便可獲知申請人有無犯罪記錄,但派出所只負責轄區(qū)內居民的證明;雖然實踐中律協(xié)可批量將律師名單統(tǒng)一交給公安查詢,但個人在辦理時則“此路不通”。原本并不復雜的事情,卻讓人感到無窮的麻煩與無奈,而這一切都是在嚴格執(zhí)法的形式下造成的。難怪楊斌感嘆,“辦了一天的證,感慨體制無處不在”。
這是一個剛剛脫離體制的人發(fā)出的感嘆,也是一些體制內的人之所以選擇留在體制內的原因。其實,楊斌所謂的“體制”并不能代表整個體制,我更愿意將其理解為是體制中的一種弊病。正是這些弊病抽走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抽空了執(zhí)法為民、執(zhí)法便民的內核,剩下的只是刻板的甚至略帶刁難的形式化執(zhí)法。所以一些體制內的人分分鐘搞定的事,到了體制外的尋常百姓那里,可能就是天大的麻煩。
需要檢討的不僅是具體承辦的執(zhí)法機關,還有那些所謂的執(zhí)法規(guī)定。對大多數人而言,那些看似規(guī)范執(zhí)法主體權限的內部規(guī)定,其實與我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平時碰不到或許不會太在意,一旦有一天遇到了往往無處說理。那么,這些整天影響百姓生活的執(zhí)法文件,當初是怎么出臺的?有沒有經過充分論證和征求意見?有沒有根據社會發(fā)展本著為民便民的精神進行過修改?
再回到無犯罪記錄證明本身,一個正常生活在法治社會中的人,是否應當承擔證明自己沒犯過罪的義務呢?即便是入職的需要,這種為公民附加自證清白的義務是否正當?中國的各色證明可謂名目繁多,從“證實你媽是你媽”的奇葩證明,到派出所“各管一段”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每一道關口都在加重公民的社會活動負擔。至于這一張張帶有濃厚審批色彩的證明,究竟起到多少正面作用,似乎無人問津。
我們常說,國人的生活成本很高,這不僅因為管理部門在社會管理上掌握了太多的權力,職能部門之間存在“壁壘”、缺乏協(xié)調,更因為很多“門檻”設置得并無必要。從入學、入職到結婚、生子,從單位、社區(qū)到街道辦、派出所,人的一生中究竟需要多少個證明、蓋多少個章子,或許都記不清。問題是我們很少反思:這些證明真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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