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
簽訂合同一定要看清楚,沒有約定履限,要求支付違約金,法官也不會支持。日前,慈溪法院審理一起案件,因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1萬元違約金的訴請被駁回。
2013年7月,被告陳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原告邱某定制打火機200萬只。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了“根據陳某指定地點分批發(fā)貨,陳某預付本批貨款的70%作定金,貨到付清全款,以及無正當理由不得終止合同,否則需支付合同總額10%的違約金”等內容。
在訂購第一批打火機并收到貨物后,陳某按約支付了全部貨款和應負擔的運費。隨后陳某訂購了第二批打火機,并預付了部分定金。盡管沒收到全部定金,邱某仍按時足量發(fā)了貨。其后經多次催討,陳某不僅未支付該批貨款,還要求邱某生產第三批打火機。擔心貨款收不回,邱某并未進行再生產。
邱某認為,陳某的行為事實上已終止了合同,造成其原材料和半成品大量積壓,損失嚴重,遂將陳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貨款和運費共計12萬余元,以及違約金11萬元。
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怎么辦
《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對于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因此,在簽署合同時要約定明確的合同期限或最后履行期限,避免因為時間推移導致權利義務不明確等問題,況且沒有證據維權也難。
董澤云律師辦案心得:當事人找我們打官司,是因為遇到難題,這時律師應該站在他們的角度思考問題,只有這樣,才能與當事人產生共鳴并達成共識。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當事人溝通,發(fā)現一切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有時多問幾個問題,多交流幾次,完全可能發(fā)現一些意想不到的收獲,為案件帶來重大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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