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有關代理權的規(guī)定,北京市漢威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案被告李二和李大委托,指派我為其擔任因原告李三訴二人法定繼承一案的一審代理人,依法參加本案民事訴訟活動。
本案經過當事人雙方舉證及法庭調查質證,是非業(yè)已清楚。為了協助人民法院公正公平審理本案并能依法作出判決,我作為被告方委托的訴訟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見,供法庭在評議本案時參考。
1、本案起訴狀所述訴訟事實與實際情況不符。本案應屬遺囑繼承。剛才的法庭調查已經查明,李父親老人生前對自己所有財產已經做了詳細安排:將坐落在天通苑東三區(qū)14號樓9單元301室房屋給李三之子李帥,并于2008年2月27日公證、2008年3月25日在昌平房管局登記變更手續(xù),同時李三給李大、李二各1.5萬元人民幣,并且李父親其他財產全部歸李大、李二所有。盡管李父親沒有書面遺囑,但是本案證人李國立和李國文的證言能夠證明老人在去世之前有這樣的交代,而且在被告李二與原告李三就此事的錄音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知道老人這一遺愿,李三在錄音中也承認這一事實。而且,李父親老人是在去世前在醫(yī)院將此遺愿分別表述給三兄弟和本案證人李*立、李*文的,北郊醫(yī)院出具的證明更是說明李父親直至去世一直未脫離危急情況,依據《繼承法》第17條第5款之規(guī)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因此李父親在危急情況下所表述的“分家內容”具有遺囑的性質,屬以口頭方式表達的口頭遺囑。值得一提的是,李三給付二被告每人1.5萬元人民幣,這也是李父親在世時將自己的房產公證贈與過戶給李三之子李帥的條件,而李父親處置該房產也是實施自己遺愿的一種表示。且在李父親過世后,李三與其妻李三妻于2008年4月7日在村委會做出放棄繼承李父親股權的書面證明,這份證明一方面說明李三夫妻在李父親過世后遵從李父親的遺愿協助二被告辦理股權變更手續(xù);另一方面也證明起訴狀中原告要求繼承股權的訴訟請求于情于理于法無據。
2、退一步說,即使本案屬法定繼承,原告也無權要求繼承李父親的股權。白坊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和證明,都可以證明白坊村委會辦理股權變更是依據李三和妻子李三妻的書面放棄繼承證明,也說明了當時李三未在放棄證明上簽字的原因,真實有效。而且在李三與被告李二的談話錄音中,李三已經承認在李父親過世后自己表示過不繼承李父親現金遺產和股權遺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想起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因此,本案中李三表示自己不繼承現金和股權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同時該意見第50條“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況且李三承認本次訴訟只是因為自己與大哥李大之間有矛盾,要通過訴訟發(fā)泄自己的私憤,這種行為視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而不顧,人民法院不能姑息。
綜上所述,請求法院維護法律尊嚴,秉承李父親老人的遺愿,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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