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簡要案情
王明的母親去世后,王明的父親王樹和購買了北京市豐臺區(qū)北大地二里1號樓14號房屋。2003年8月18日,王樹和立公證遺囑,確定該房屋由王明繼承。2003年8月19日,王樹和與韓芝再婚,婚后雙方居住在這個房屋。2008年8月13日,王樹和去世。之后,韓芝繼續(xù)在該房屋居住。2009年4月,王明向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北京市豐臺區(qū)北大地二里1號樓14號房屋歸王明所有。
二、法院判決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9日作出(2009)豐民初字第0822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北大地二里1號樓14號房屋歸王明所有。
三、判決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條文】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解析】公民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法院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確認王樹和立遺囑將房屋由法定繼承人王明繼承的行為有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
【條文】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解析】上述內容規(guī)定了遺囑的四種形式,即公證遺囑、自書醫(yī)囑、代書遺囑和口頭遺囑,每種遺囑只要符合上述規(guī)定就是有效的。法院認為王樹和的公證遺囑符合上述規(guī)定,根據(jù)公證遺囑的內容,判決位于北京市豐臺區(qū)北大地二里1號樓14號房屋歸王明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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