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橋公司員工高某在收取了段某母子高額留學費用后失蹤,市一中院日前判決津橋公司退款。
段某起訴稱,2009年2月15日,她與津橋公司達成女兒李某“自費出國留學委托合同”。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她在津橋公司工作人員高某的安排下,于2009年8月25日將4200歐元匯至高某指定的德國賬戶:ZHENG Kunst & Kultur GmbH。2010年1月底該津橋公司告知她高某失蹤,而合同中的義務(wù)未予履行。因此,段某起訴要求津橋公司退還費用。
津橋公司則辯稱,由于段某沒有將學費按照上述方式交給津橋公司,而私自交給了津橋公司的員工高某,造成所申請的學校最終沒有收到學費、津橋公司也無法收回學費的不利后果,故不同意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津橋公司作為一個專業(yè)的留學專業(yè)機構(gòu),對工作人員的選任具有一定的責任,段某起訴要求津橋公司承擔相應(yīng)損失,合法有據(jù),并判決津橋公司給付段某學費及手續(xù)費損失四千二百歐元、銀行電匯損失人民幣二百元、保險損失費用人民幣一千零四十五元、文印費用人民幣一百一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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