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買房假離婚:丈夫假戲真做,妻子人財兩空
近年來,為了規(guī)避房地產限購政策,或者為了享受稅收、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夫妻之間假離婚、真購房的現象并不鮮見。由于夫妻雙方對于假離婚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yǎng)約定不清,一旦發(fā)生雙方未曾預想到的突發(fā)情況,產生形形色色的糾紛就在所難免。為了享受較低首付和公積金貸款優(yōu)惠利率,北京的陳女士與李某辦理了“假離婚”,但結果卻讓陳女士追悔莫及:丈夫假戲真做,自己卻“人財兩空”。近日,北京三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陳某與被上訴人李某共有糾紛一案,并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回放:
陳某(女)與李某于2009年登記結婚,同年生有一子,因現有房屋較小,夫妻雙方打算再購置一套房屋。丈夫李某以單身人士才能享受較低首付和公積金貸款優(yōu)惠利率為由,建議夫妻二人“假離婚”。獲得妻子陳某同意后,雙方草擬了離婚協(xié)議,并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離婚后,陳某與李某還住在一起,生活無其他變化。新房裝修好后,陳某數次提出復婚,但李某均未同意。期間,陳某偶然發(fā)現新房有其他女性化妝品等物品。雙方矛盾升級,爭吵不斷,最終對簿公堂。陳某起訴稱雙方系“假離婚”,故要求確認其對新房享有一半產權,并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其所有。李某稱雙方確因感情不和才導致離婚,系“真離婚”,同時稱新房系其父母出資購買,與陳某無關。一審法院認定房屋系離婚后男方單方購買,并由男方償還貸款及居住,綜合認定房屋歸男方所有。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涉案房屋系離婚后購買,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guī)定。陳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離婚后產生的風險有預見。故對陳某主張由于自己受騙離婚、法院應當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歸其所有的上訴意見,因無法律依據,不予采納。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提示
近年來,為了規(guī)避房地產限購政策,或者為了享受稅收、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yōu)惠政策,夫妻之間假離婚、真購房的現象并不鮮見。由于夫妻雙方對于假離婚的法律后果認識不足,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yǎng)約定不清,一旦發(fā)生雙方未曾預想到的突發(fā)情況,產生形形色色的糾紛就在所難免。
從法律上講,并不存在“假離婚”。我國婚姻制度實行的是登記制,只要夫妻雙方依法到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關系即宣告解除,其產生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并無區(qū)別。
在此,特別提示夫妻雙方“假離婚”存在以下三種風險:
一、單方假戲真做。
漫漫人生路,隨著學識閱歷的增加,夫妻的感情、思想難免會發(fā)生變化。一旦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可能會發(fā)生一方不想復婚的情況,由于法律保護婚姻自由,另一方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復婚。
二、凈身出戶須三思。
為規(guī)避限購政策,夫妻雙方通常會在《離婚協(xié)議》上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由名下無房的一方重新購置新房產。如果獲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復婚,則無房一方則會面臨人財兩空的悲慘境地。即使雙方復婚,不論是根據《離婚協(xié)議》獲得的房屋還是離婚后單方重新購置的房產,分別屬于各自第二次結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再次離婚,是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三、離婚后財產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假離婚”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相同。離婚后,雙方應當按照簽署的離婚協(xié)議分割財產,同時若無特殊約定,離婚后各自取得財產屬于個人財產,不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再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分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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