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者在不滿意現(xiàn)行的工作時,通常會有辭職的想法,法律也規(guī)定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辭職,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辦理。勞動者如果要辭職是否需要單位的批準呢?對于這一問題,資深勞動糾紛律師將詳細為您回答。
現(xiàn)實中,勞動者辭職單位以各種借口不受理、不批準,勞動者憤而離職,最后單位卻以勞動者未依法離職造成單位損失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資等,導(dǎo)致勞動者有苦難言。
首先明確一點,勞動者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無限辭職權(quán)。無論是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主動辭職還是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過錯而辭職,勞動者辭職都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
其次,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不等于說辭職沒有任何限制。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主動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書面形式。
專業(yè)的勞動糾紛律師提醒您,并不是說只能在被單位辭退的時候,勞動者才能向用人單位主張經(jīng)濟補償,在勞動者主動辭職時,如果是因為單位存在諸如拖欠工資、欠繳社保費用、不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依然可以向單位主張經(jīng)濟補償。如果單位拒絕,那么勞動者可以此來申請勞動仲裁,但一定收集好相關(guān)的證據(j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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